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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细则“亮剑”

   2014-10-31 中国节能网2310
核心提示:北京市和河北省气象部门20日先后作出预测,笼罩京津冀地区的雾霾20日晚上散去后,将于23日重新杀回。类似的雾霾“回马枪”已不是第一次上演
       北京市和河北省气象部门20日先后作出预测,笼罩京津冀地区的雾霾20日晚上散去后,将于23日重新杀回。类似的雾霾“回马枪”已不是第一次上演。对此,地方环保部门也要有针对性地用好督察“回马枪”,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雾霾去而复返,一方面有天气因素,另一方面也与雾霾区域内排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关。上次京津冀地区雾霾期间,环保部对相关城市进行的专项督察发现,一些按规定应停止生产的企业仍在继续生产和排污、少数地方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形式大于内容。本轮雾霾天气期间,记者从三地环保部门了解到,情况有所好转,但问题仍然存在。这充分说明,雾霾治理督察要用好“回马枪”,环保部门要果断“亮剑”。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面对雾霾,政府不能总是“等风来”,更不能对那些加剧雾霾的自私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对于“顶霾排污”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和地方应急预案展开排查,并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应急预案的下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要求排污企业雾霾天停止生产、车辆限行,固然会对当事的企业或个人造成影响,但不采取这些措施,就会加剧雾霾,影响的是公众健康。如何取舍,考验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绩观和治理能力,相信大多数地方政府明白孰轻孰重,并作出正确判断。
  制度的约束效果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督察,对不遵守应急响应的企业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级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长远看,日常工作中对污染源的治理也需要政府部门强化监督和回访,避免“前脚走人、后脚排污”的现象,防止一些被关停的企业、行业死灰复燃,消解治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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