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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业务创新转型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难题

   2014-11-17 中国节能网2010
核心提示: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光伏应用方式,也是我国着力推广的未来电力生产方式之一。随着2013年以来价格、财政、税收等一系列利好政策陆续出台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光伏应用方式,也是我国着力推广的未来电力生产方式之一。随着2013年以来价格、财政、税收等一系列利好政策陆续出台,我国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具备了大规模发展的可能。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目前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却面临着“上网难”等突出问题。
 
        电网企业激励不相容,缺乏积极性,监管乏力,“上网难”成为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按照目前的政策,对于个人利用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
 
        与此同时,电网企业根据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向个人支付补贴资金。换言之,无论是备案、并网还是拿钱,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居民都是同电网企业在打交道,是电网企业代居民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并网服务、同时将相关的财政补贴和卖电收入发放到居民手中。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电网企业的态度和行为决定着目前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能否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电网企业成为了唯一一个没有任何直接好处、却要付出额外成本的主体。在居民分布式光伏推广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实现了能源结构清洁化等政策目标、光伏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了产品、专业化应用企业看到了商机、具体用户拿到了补贴,但是电网企业不仅要接纳随机性、间歇性较强的光伏发电的电量,给电网运行的管理和调度增加额外的负担;还要承担并网所带来一系列成本,包括制定接入系统方案、更换电表、线路接入、并网验收和调试等费用。
 
        尽管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国家能源局也强调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但是在项目具体落实的过程中,电网企业事实上具有很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在现有激励安排下,对这种只能给自身带来负担和麻烦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地方电网企业多半会采取能拖则拖的方式。
 
        现实的情况也正是如此,虽然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电网公司对于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申请应该是直接接受、不能拒绝的,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办理并网流程的具体时限。
 
       然而根据实际情况,不少地方电网企业在接受申请时根本不会开具回执,没有了起始时间,就使得相关时限的严格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此外,一些地方电网企业还以各种借口对项目申请进行推诿和拖延,例如有要求物业同意的、要求小区业委会同意的、要求城管同意的、要求住建局备案同意的等等。尽管电网企业对于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并网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现有激励扭曲的环境下,这些并网前提条件更多时候是被地方电网企业当作拖延手段在使用,它使得相当多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或进退不得的僵局。
 
       完善考核体系、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调动电网公司的积极性;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将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应用作为突破口之一
 
        如上所述,如何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调动电网公司尤其是具体经办业务的地方电网公司的积极性,是进一步加快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现有电力体制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条件下,一个能够改变电网企业激励机制的可行举措是调整其绩效考核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然而如今还未执行到位。
 
        目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绩效考核采取的是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基本指标对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可以考虑在对电网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加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分类指标,其中再下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量”、“风能发电量”等子指标。
 
        有鉴于能源行业的专业性,可以由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局)来具体确定相关的各项指标并给出最终得分,从而有助于加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电网企业的监管能力。
 
        根本上看,调整绩效考核体系对于改变电网企业的行为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由于在传统电力体制下,电网企业建立在传统化石能源的发电模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上,而包括光伏在内的分布式发电模式的推广是对原有电力体制的一种强烈冲击,必然造成已有制度安排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所以,要真正破除电网企业对于包括光伏在内分布式发电的抵触,必须要把“推进分布式发电”和“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方面,可将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破口之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率先进行电力交易试点。事实上在能源局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示范区内,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应积极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机遇,加快相关区域的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剥离电网企业的竞争性业务,实现输配电与售电的有效分离,真正将电网公司重新定位成“只负责电力传输,不参与买卖电力”的企业主体。
 
        另一方面,电网公司可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进行业务转型和创新,成为相应的服务商。在未来分布式发电大规模应用的情况下,电网公司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肩负着保证电力质量和电网安全的重任,因此电网公司应根据形势的变化创新自身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开展标准和质量监督、技术评估等一系列业务向分布式发电的供求双方提供服务,在保证电力质量和电网安全的同时,通过相关的服务获得收益,使得电网公司能够伴随分布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拥有新的发展机遇。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提高电网企业在推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中的积极性,必须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同时推动电网企业业务创新和转型,使得电网企业能够从分布式发电的推广中获得真正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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