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提出,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
《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资金,该资金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
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第一批于每年一二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七八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用。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扣缴金额的50%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用于全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与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办法》规定,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这些项目分别为: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等。
《办法》明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