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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

   2014-11-20 中国节能网1740
核心提示:19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在省政府官网公布。《办法》要求,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
       19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在省政府官网公布。《办法》要求,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
 
       据广东省省政府今年2月发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确定的空气改善目标——到2017年,与2012年PM2.5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除PM2.5外还将考核10项指标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我省19日公布的《办法》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广东的空气治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当中,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考核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同时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河源、茂名、汕尾、阳江、湛江及顺德区等15个市(区)考核PM2.5年均浓度改善情况。
 
       记者对照发现,国家的《考核办法》要求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把PM2.5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作为考核指标。广东省的《办法》与国家的相比,增加了6个市(区)把PM2.5纳入考核。
 
       除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广东省《办法》规定的第二大类考核指标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计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终期考核则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
 
       不合格地区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
 
       《办法》同时规定,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中,2014—2016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或提前且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2014—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空气质量新国标一级标准的,可评为终期考核优秀。
 
       连续发生大面积严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区,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审批,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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