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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煤炭油气开发保护立法

   2014-11-21 中国节能网2870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新疆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精神和新疆能源资源开发环境形势的发展变化,积极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适时之举。

在《环保法》修订的大背景下,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何亮点?如何做到与新法的衔接?法律本身又有哪些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和新举措?

理念:“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理念融入法律

新疆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而可持续发展最为现实、最为关键的就是生态环境问题。

基于对生态环境现实状况的认识,新疆明确提出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发展理念和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道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负责。这些理念也被融入了法律条文,并在《条例》中作出了严格规定。

《条例》提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条例》强调,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条例》也有明确要求和严格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单位不得动工建设。

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补偿:开发单位要缴生态保护补偿金

《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条例》对此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并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扎坎·海依沙说。

由于生态补偿特别是横向的生态补偿在一些省区市仅处于探索过程中,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据此,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对生态补偿作出这一专项规定,突出了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新疆煤炭、油气开发地多处在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条件差,尤其恢复治理更是弱项。如何将项目开发活动中对生态和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对此,《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提请验收。

而针对煤炭油气开发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强监测。开发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监测,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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