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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时代将至 新法解读看这里!

   2014-11-24 |1830
核心提示: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法实施在即,各地学习新法高潮迭起。为方便读者学习消化,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新环保法解读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法实施在即,各地学习新法高潮迭起。为方便读者学习消化,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新环保法解读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解读:

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三大环境问题。大气污染方面,目前我国近6亿人生活在不达标的大气环境中。水污染方面,我国十大水系监测的国控断面中,数据不容乐观。土壤污染方面,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地区污染较重,耕地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依照本条规定,国家需要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以下重要制度:

1、环境调查制度。开展环境调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2、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状况及其受污染程度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环境监测的核心目的在于对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控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3、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环境受污染程度,并据此开展环境治理修复。4、环境修复制度。环境修复是指对受污染的大气、水、土壤等进行清除污染物质,消除和减缓污染物质不良影响的持续和扩散,消除或减少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的有害变化,恢复环境功能的活动。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解读:

本条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性和衔接性规定。海洋环境是指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海洋环境是人类消费和生产不可缺少的物质和能量的源泉,而且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海洋环境与人类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日益增大,尤其是海洋环境越来越受到人类的破坏和污染。因此,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必然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多年来,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基本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框架体系。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的,都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解读:

在环境与健康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实施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通过减少或降低环境危险因素的暴露频率和暴露量来减少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有效、经济的方式,宣传教育方面也有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基础研究不够,标准缺失,坚定机构匮乏等问题,导致信息不明、底数不清等状况。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健康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相应补偿或赔偿,违法者逍遥法外,甚至进一步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内容作了规定,以推动我国环境管理由总量控制向风险管理的转型。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

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解读: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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