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意见》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即要确保今年年底前,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营,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50毫克/升以上,负荷率达到75%以上。到2015年年底,凡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正常运营,负荷率达到60%以上。《意见》同时提出,要科学谋划“十三五”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
为完善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意见》要求加大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做出贡献的,县市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给予奖励。同时,实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老城区,新建和改造污水主干管网(管径300毫米及以上)的,按每公里20万元补助。对乡镇和国家贫困县市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运营水平达到省考核标准的,按照考核认定的污水处理量,每吨奖励0.1元。
《意见》还明确,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及运营监管,优化建设时序,严格建设标准,加强管网配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培育市场主体,探索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市场化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