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水电油价中含270亿元附加费的质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公开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包括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那么,在我省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附加费存在吗?附加费是怎么冒出来的?哪些附加费是合理的?哪些又该在清退之列?
【调查1】很多人都不了解附加费
最近,附加费成了热门话题,这是因为不少媒体报道了一些涉及水、电、气、油等民生资源的附加费征收乱象。有媒体更是算了一笔账,全国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
“如果不是看新闻,我还不知道自己缴的水电费中包含各种附加费呢。”昨天,郑州市民刘振华说,现在虽然知道有附加费,但有多少种,是不是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所说的可以拒缴之列,他还是不知道。
东方今报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仅有3位知道水费中有附加费,但有多少,并不清楚;有9位市民知道居民电费每度0.56元,但没有一位知道电费中包含附加费。
【调查2】河南电费中有6项附加费
众所周知,我省已经开始实施阶梯电价,在第一档用电范围内,每度电的价格为0.56元。那么,这0.56元是如何构成的?即便是电力系统的一些职工,也说不清。
昨天,东方今报记者拨打国家电网95598客服电话后得知,各省的电费中都有附加费,但每个省的附加费情况又各不相同。“具体到河南省,居民用电价格为每度0.56元,这其中包括6种附加费,分别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1134元、小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0.0005元(河南省收取)、库区移民基金0.0083元、农网还贷资金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15元、可再生能源附加费0.001元。以上6项附加费,共计0.05614元。”客服人员给出了确切的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三峡水利建设基金”转化而来,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过时”仍在收取。但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除河南省收取的“小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0.0005元”外,其他5项都在清单中。也就是说,电价附加费并无清理空间,居民不能拒缴。
【调查3】郑州水费里有3种附加费
东方今报记者登录郑州市物价局官网发现,郑州市居民水价每吨2.4元,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基本水价1.50元、附加费0.10元、水资源费0.1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除了基本水价1.50元之外,其他3项都属于附加费。
此前有媒体报道,国办2004年发文“授权”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6省市,筹集“南水北调基金”。各省市采取的资金筹集方式都是从水费中“代收”。今年9月,财政部发布通知,除河北外的其他5省市,完成上缴任务,取消收取“南水北调基金”。然而,“南水北调基金”取消后,5市的水价构成也没有任何变化,水价并没有随着“南水北调基金”的取消而降低。
东方今报记者对比郑州市物价局官网后发现,此前的“南水北调基金”,如今被“水资源费”取代。
【调查4】附加费遍布衣食住行各领域
据记者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性广泛收取的各类民生资源附加费,不下20种,渗透到了衣食住行各个领域。其中多数附加费都是由政府性基金“派生”而来,绑定在民生收费项目中代收。如电费中的5项附加费,以及备受诟病的“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发展基金”是怎么回事?原来,销售机票时,按照国内航班每
还有些基金互相绑定。如跟“民航发展基金”绑定的“旅游发展基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要缴纳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这90元中就有20元的“旅游发展基金”。
还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其收费标准为电影票房收入的5%。也就是说,郑州观众花30元买张电影票,其中1.5元就变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了。另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调查5】多数收费是依据文件而非依法
这么多的附加费,是根据什么收取的?
东方今报记者仔细梳理后发现,在20余种民生资源附加费中,有法律依据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收取。
除了以上3项附加费外,电价中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价中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以及“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
另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和电价中的“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依据都是国办文件。
呼吁
附加费信息应该公开透明
附加费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其实,各界对民生资源附加费的质疑由来已久。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呼吁取消“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附加费,还曾引发诉讼。
“财政部明确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但地方政府设置的附加费怎么办?公民有权拒缴,但不缴什么事儿都办不成。谁来监督?另外,附加费的流向呢?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如何有效清理违规附加费?”郑州律师秦向阳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哪些附加费该收,哪些该砍,应该由法律做出调整,不能依据政府的“红头文件”。另外,无论征收依据是什么,都无一例外地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公开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年度征收总额、使用方向和监管方式等等,让民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