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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11-28 中国节能网1650
核心提示:刚刚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11月27日电 记者 申东 刚刚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计划用水加上了一道“行政手段”,通过价格杠杆和行政处罚,双管齐下,推进城市节约用水。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银川市再生水处理能力已达到每天5万吨左右。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条例》规定,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景观水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鼓励使用再生水;日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都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水质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计量收费。

  《条例》在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方面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新建游泳池(馆)和洗车企业(行)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日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条例》加大了对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装、损坏注册水表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注册水表后装泵抽水的,将被罚2000元至5000元。

  《条例》对供水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检查供水设施或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估表收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退回多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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