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本应是环保的最后一道“关卡”,但此前有媒体披露,有相当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因处理能力不够,管网建设滞后等因素无法发挥处理污水作用,甚至沦为超标排放大户。江苏省环保厅“十一”前夕公布的“2013年度961家重点监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中,在列入黑名单的18家企业有10家为污水处理厂。
据悉,环保部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起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将包括工业废水治理、市政供水及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农村水处理等几个方面。业内人士预计,该计划的出台将带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预期十分强烈。
“从现在水污染的情况来看,提标是无奈之举,但在提标过程中,仍有污泥处置、污水应急处置、环境监管等‘短板’待补。”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薛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提标:无奈之举
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A标准。
而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国家重点流域包括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个流域。“2010年,重点流域总人口占全国56.5%,面积占全国32.2%。在我国很多河流还是黑臭河流,湖泊整体水质还是V类或者劣V类水体。在这种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经非常必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如是表示。
此外,水资源短缺的现状也逼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2240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地区分布也很不平衡,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低于严重缺水线。“因此开发符合标准的再生水作为第二水源十分必要。”杭世珺表示。
“水环境容量的所剩无几,使得污水处理厂提标成为必然。”薛涛如是说。
不会照搬地表IV类水标准
专家表示,在2012年以前,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指标较多,包括粪大肠杆菌、氨氮、总磷、悬浮颗粒物、重金属等;从2012年后到目前,粪大肠杆菌、氨氮、总磷成为困扰污水处理厂的三大典型污染物。
其中,粪大肠杆菌位列第一位,不仅多数污水处理厂此项不达标,并且超标甚至达到10倍。
同时,总磷是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的第二大超标因素,氨氮则位列第三。总磷超标既有污水处理厂除磷效果不好的原因,又有进口污水中总磷物质增多有关。
关于此次提标,不少业内人士关心新标是否会与地表水Ⅳ类标准一致,对此专家给出了否定答案,“目前还没到标准发布环节,所以具体哪些指标会进行调整并不确定。但是其中氨氮、总磷指标,特别是总氮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如果按照地表水IV类标准,将极其严苛,这将意味着污水处理需要更高的投入。而现实证明这并不可行。所以预计新标调整不会照搬地表IV类水标准。”薛涛如是说。
薛涛预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地表IV类水有24项指标要求,这其中污水处理厂可能最为关注的是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这几项。“如果这几项跟地表地表IV类水相同,那么就会给污水处理厂带来极大的成本挑战。”
“举个例子,如果混杂着工业废水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要将出水COD(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0mg/L(一级A为50mg/L)以下,则必须通过昂贵的高级氧化工艺来去除COD或者对其进行活性炭吸附,这样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将大幅度增加。实际上,一个稳定运行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厂,其出水COD绝大部分已难进行生物降解,对环境不会有太大影响,也不会再显著消耗水体的溶解氧,因此指标过高意义不大。”薛涛表示。
污泥处置不可偏废
“如果把环境治理比作一个‘木桶’,在整个城市污水处理中,还有污泥、城市污水直排应急处理等‘短板’需要真正加强。这些问题的改善对城市水环境带来的贡献,会比提标更明显,而这些方面倘若继续‘拖后腿’,提标所耗费的大部分资金都会‘打水漂’。”薛涛建议尽快落实污泥的安全稳定全处置,提高资源化比例,同时在污水收费中落实污泥处理费用。
薛涛指出,随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提高,污泥处理也将产生新的问题。为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的发生,污水处理不仅要进行有机物的去除,而且要进行氨氮和磷等无机营养物质的去除。同时由于水资源日益紧张,各个城市尤其是缺水地区都在寻求新的水源,污水资源化是其中的主要途径,而满足污水回用需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质。随着这种处理功能的拓展,污泥量随之增加,而且生物除磷脱氮工艺要考虑污泥处理处置中氮、磷的返回负荷,这就对污泥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倘若不重视污泥处置,那么污染物无非是从水中转移到了泥中,当对污泥进行处理时,就会产生二次污染。”薛涛表示。
对于污泥处置投入的费用,薛涛透露,“如果将污泥处置费纳入到污水费中,每吨污水需要增加0.2元才能覆盖成本。这样算下来,全国整个污泥设施建设全部到位的投资,需要500亿元。”
需建立污水应急直排制度
薛涛介绍说,“我们曾做过调查,每个城市大概有10%~20%的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个中原因很多,比如污水处理厂选址未完成、管网未到位导致未能竣工;另外,污水处理厂长时间满负荷运转也会造成其将无法处理的污水进行直排。”
薛涛表示,当前污水处理厂直排的污水虽然无法达到国家标准,但由于没有相应规定,政府也无法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这样的话,往往就会产生污水处理厂“建厂3年,直排3年污水”的情况。
因此,污水应急直排制度亟需建立。要对应急排放标准和处理技术等进行相应规定。这相当于给额外的“缓冲期”,鼓励污水处理厂对直排污水进行应急处理。同时,也给政府提供了对污水处理厂监管的一个依据。毕竟对于直排污水,应急预处理排放总比不处理直排对环境的影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