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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强污染源监视性监测

   2014-12-01 中国环境报1340
核心提示:  污染源排放是因,环境质量恶化是果,只有控制住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污染源,才能说得清环境质量为什么变好或变坏。因此,必须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协调并重,同步开展。
  污染源排放是因,环境质量恶化是果,只有控制住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污染源,才能说得清环境质量为什么变好或变坏。因此,必须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协调并重,同步开展。

  目前,各地对于环境质量监测非常重视,主要人员和技术力量都用于环境质量监测,以满足考核需要。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既无工作要求,也不带来经济效益,无形中被边缘化。事实上,如果污染源没治理好,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也会不理想,高压之下,数据失真将成为可能。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一样,都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核心任务,只有说清了污染物排放状况,结合环境容量分析,才能说得清环境质量状况。为此,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提高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认识,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人员力量,使其数量和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一是切实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权威性。监督性监测是环境监测机构代表环保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污染源的排污状况,体现的是环保工作的权威,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出来后,对于超标的污染源,环境监察机构应立即跟进调查。监督性监测结果应用得越好,对污染企业的震慑作用就越强,也更能坚定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信心。

  二是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的研究。受治污效果影响,很多污染源处于不稳定的排污状态,有的生产工艺本身就是间歇性排污,因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以“三同时”验收监测方案为基础,一企一策,保证企业重要排污节点监测到位、准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权威性来源于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只有把每个细节考虑在内,每一步操作都是规范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才经得起推敲,让污染企业信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很多,尤其是废气采样及其分析技术要重点关注,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要善于总结经验,分类制定监督性监测技术规范,逐步构建完整的标准体系,使监督性监测有据可依。

  三是下放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权限。理论上,国控污染源应由国家直接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评价,但从成本和人员力量角度看,并不完全具备可操作性。对污染企业而言,接受监督是基本要求,但由哪一级来进行监督不是企业要选择的。只要环境监测机构具备相应能力,可就近安排监督性监测任务。这样,应急监测反应快、成本低,是比较合理的监督性监测方式。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污染企业名单,再分市(州)确定对每个污染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责任单位,使每个污染企业对应一个监测机构,从而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落到实处。

  四是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不能面向企业收费。前些年,中央财政安排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但在不少省、市,由于没有认识到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要意义,监测工作没有做到位,资金没有利用好,导致人们误以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认真测算工作量和相应的经费数目,主动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同时,加强监测工作能力建设,资金保障要到位。

  五是把握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工作技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既要保证随机性,又要加强针对性。从工作原则上讲,监督性监测应随机选择待测企业,但持续开展一段时间后会发现,有的企业守法意识强,其自测是可信的,有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小、毒性弱,有的企业排污状况稳定等,这就要加强规律分析,集中精力监测排污量大且自觉性差的企业。企业自测信息公布后,要加强数据分析,从中发现监测线索,跟踪开展监督性监测。对大型污染企业,全面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可能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在这种情况下,要善于抓主要矛盾,优先监测关键排口或者分阶段监测,每次监测一个工区或生产环节,通过几次监测得出综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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