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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2014-12-04 |2450
核心提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详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详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也是提升执法效能的保障。只有依靠准确的环境质量监测,客观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才能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也只有依靠准确的环境污染源监测,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减排情况和总量控制情况,才能落实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覆盖水、气、噪声、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的环境监测网络、技术和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已基本做到了组织机构网格化、监测分析技术体系化、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化,形成了以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为主,其他资源部门环境监测为辅的体系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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