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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荔:低成本环保改造技术是煤电企业发展方向

   2014-12-15 中国电力报2880
核心提示: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后,煤电企业该如何寻觅发展良机?企业应如何选择技术路线?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位后,将会给煤电企业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近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研究室主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后,煤电企业该如何寻觅发展良机?企业应如何选择技术路线?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位后,将会给煤电企业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近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研究室主任潘荔。

记者:截至目前,现役机组节能减排改造进行情况怎样?您倾向于哪种技术路径?

潘荔: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现役燃煤机组的环保技术改造任务是非常重的。重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是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全面提高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限制要求;二是针对雾霾治理,对重点地区的燃煤电厂提出了特别限值要求;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2020年)》,对煤电提出了燃机排放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又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所以,近几年来现役机组总是在持续地进行改造。

我国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是世界上最严格的了,新的行动计划提出的指标使得排放要求严上加严。要达到这么严格的要求,离不开技术支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近几年环保技术并没有新的突破,大多是对现有设备加大裕量。其实,电厂在规划设计时,都是按照当时的标准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要求优化设计的。这些适应当时法规要求的设计和设备,用新的法规要求是需要改造的,然而改造并不是简单地加一些设备如脱硫塔内增加喷淋层就能改好的,是需要对整个系统进行调整的。对于电厂安全性来讲,增加一些新的环保设备和对风机、烟道系统进行改造会增加企业的安全风险。同时对于节能与环保要求也产生新的矛盾,算大帐可能是得不偿失。具体来说过度环保改造增加的耗能、耗材如脱硝喷氨量的增加、废水排放等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可能会大于环保设施所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增量部分。

记者:针对机组加装湿式电除尘器能够达到预期节能减排效果这一观点存在争议,您认为这一技术路径的性价比如何?

潘荔:湿式电除尘器并不是新技术,在钢铁工业、电力工业等早有应用,但并不是为了解决普遍性达标排放问题。国内过去没有应用在燃煤电厂上是因为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做到达标排放,何况湿式电除尘器的造价很高。我国电厂使用湿式电除尘器的时间还比较短,而且有的是自行开发的技术、有的是引进技术,有运行好的也有运行出现问题的,还难以判断其长期运行效果。因为湿式除尘器与采用的材料、主要参数的合理性、运行可靠性等密切相关,与监测技术密切相关,与经济投入密切相关,与要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很难判断技术路径的性价比。

改革开放以来,火电发电量和电煤消耗增长了16倍,然而电力烟尘排放量在大幅下降,由1980年的399万吨下降到2013年的142万吨,若按达标排放要求排放量更低。电力烟尘排放总量的大幅度降低与环境质量的现状,从一个侧面说明电力烟尘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非常小。

污染控制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与安全性、经济性统筹考虑。对于达标排放后再投入的环保设施,要用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效果进行技术经济性评价,以判定其性价比。因此,鼓励发展低成本的环保改造技术是永恒的方向。

记者: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政策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潘荔:这些政策对于改善电力行业公众形象、提高电力行业技术水平、促进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是非常有益的。就政策而言,我们希望一是鼓励政策应当与产生的环境和社会效果相一致,如果鼓励政策的投入大于节能减排效果的话,从全社会角度讲是不利的。二是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现在难以估计,因为各种要求太多,还有不确定性,企业还未完全清楚。如“十一五”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比如,出台的脱硫电价、脱硝电价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环保改造任务的顺利实施。但是,现行的环保法规政策很多,燃煤电厂依法做到达标排放还不够,还要满足来自于政府的文件要求。同时,现行的有关电力环保的政策之间存在着不协调,比如,“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规划、环保规划、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控制要求不一致,减排目标不完全一致;对现役燃煤机组而言,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要求,最佳可行技术难以支持;节能降耗的要求与环保设施越加越多造成了能耗增加的情况。

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梳理政策,将节能减排要求通过法律和标准体现,让企业有法可依,依法经营。对于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加压采取的环保行动,政府应积极支持。如果以此提出行业性的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应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排放标准,通过达标排放依法管理。同时,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对因变更行政许可增加的企业成本给予补偿。 我认为,当前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核心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企业依法达标排放,政府依法加强监管。如果燃煤电厂都能够做到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总量还会大幅下降。

记者:技术改造对电厂的成本压力多大?改造投入与能源消耗之间的经济账是否合适?

潘荔:对于不同的机组、煤种、场地条件、改造范围等,环保技术改造的成本差距是较大的。同时,测算成本的方式、范围不同,测算结果相差也很大。对于改造投入和能源消耗之间的经济账问题,从政府角度看要算全社会的账,从企业角度看要算全局账。从现实的情况看是在没有算清账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因为算环境账不是简单的排放量减少的账,而是环境质量改善账;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企业还来不及算账,采用什么样的技术还不好说,再加上环保和节能两个方面账也不好算。在企业算不清账的情况下,政府是难以算清账的,这也是我说不清楚的原因。从调研情况看,有些地方政府已经给出电价,对企业可能是合适的。但有些地方不好说,比如,现在很多电厂为了追求高脱硝效率,氮氧化物低排放,采用了过渡喷氨的方式,不仅会造成氨逃逸对空气质量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氨本身是通过煤或天然气加工合成的,也是能源的浪费。排放限值是技术、经济、环境三者平衡的结果,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是越低越好,低不仅要付出更高的经济代价,还有可能付出环境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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