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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羹PPP路径猜想:五矿信托解析试水样本

   2014-12-19 21世纪经济报道2320
核心提示: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PPP被普遍认为存在诸多业务机会,但尽管大致路径清晰,但究竟如何运作,至今仍无可借鉴样本。

43号文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清理大限步步临近,政信业务也走到了不能回避的转弯路口,未来政府类业务运作将如何为继,成为了业内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PPP被普遍认为存在诸多业务机会,但尽管大致路径清晰,但究竟如何运作,至今仍无可借鉴样本。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即使在该领域行至最前端的五矿信托,目前也仅仅完成了框架协议的签订,具体项目仍未完成落地。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五矿信托创新研究部副总经理宁新田坦言,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协调处理,但相信信托一定是PPP项目最契合的操作主体,料将有不错的发展预期。

抚顺项目仍待落地

据了解,早在信托公司还未急于给如今难以为继的传统政信平台项目寻找替代化方案的2010年,五矿信托便启动了PPP模式的跟踪和调研。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其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今年6月,五矿信托与抚顺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大致的规划是,由五矿信托、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共同注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个亿左右,其中五矿信托为项目公司控股方,投资标的为包括河道治理、土地平整、环境绿化等在内的综合性片区建设项目。政府按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对债务进行兜底。

其中,信托公司扮演的角色,类似于“服务总包商”,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按不同环节进行切割,选择本身就有很强资信优势的建设商予以分包,并形成一个无缝的完整闭环。每一个“分包商”都只对自己完成的局部工程建设目标负责,包括工期及工程质量等。如若未达成目标,则需要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

按照宁新田的说法,这类运作模式中,是通过切割工程不同环节,以“无缝闭环”来控制整体风险,每一个环节承担的是工程的局部目标,也将约定很高的违约责任,在这方面,谈判的极限可达到的条件是,建设方一旦出现违约,将无条件对信托计划进行流动性支持。因为在选择建设方时都选择了较高资信水平的主体,出现局部建设目标不达预期的可能性不大,而一旦有例外发生,也有能力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

如若顺利完成,这将是一项标准的PPP合作模式,符合了该模式的两个核心要点,一是投资标的物为需要特许经营的政府公共项目,二是政府在其中承担有限责任,不做兜底。

但据了解,上述框架设计虽基本完成,但由于在实际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难题,目前仍在推动过程中尚未实质性落地。

宁新田坦言,“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最不可控的就是时间,区别于传统政府融资项目,由于整个运作结构较为复杂,也涉及到很长的审批和协调流程,实际推动过程中还是困难重重。”

类PPP模式先行

尽管标准化的PPP项目暂未落地完成,但五矿信托此前已经操作的“基建一号”,也已经具备了PPP项目的部分特征,是为“类PPP模式”中的一则典型案例。

具体为五矿信托发行“基建1号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分期募集不超过10亿元信托资金,用于与中建一局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发放股东贷款,期限为10年。

项目采取了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一期次级规模1亿元,用于出资与中建一局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信托次级不设预期收益率,优先级拟暂设为9%/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暂设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为信托利息支付日,最后一个信托利息支付日将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就增信方式而言,主要包括:一是南昌银行对政府或授权单位签署的BT协议中政府的回购义务提供付款保函;二是项目公司与中建一局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单项工程若未能按时竣工验收,根据违约情况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三是南昌县财政局提供回购承诺函将BT工程建设项目回购款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支付。

除此之外,项目公司的董事会共3人,由五矿信托占据两席,中建一局占据一席,董事长由五矿信托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项目公司的印鉴及公司证照也由五矿信托委派专人保管。

从该项目的资金运用方式和交易结构来看,“基建一号”已具备了PPP模式的一些典型特征:比如项目的整体运作框架是由信托公司提供资金,建设方承建,而政府最终对服务进行购买。

但因为在标准的PPP模式中,地方政府也需要参与到项目公司当中并承担有限责任,就这一点而言,上述“基建一号”距离真正的PPP模式仍有一步之遥。

宁新田表示,信托公司参与PPP模式运作时,确实具有一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则是作为投资类项目,在收益回报层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投资者的信托公司既要以投资的方式运作项目,又要尽可能收紧风险敞口。之前传统的平台项目中对应的是清晰的债务关系,只需要考察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而PPP模式中,则需要实际考量资金投放之后的收益情况,这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提出了很大的考验。

然而,他还是认为,从制度层面而言,PPP模式中,信托仍是最契合的运作主体。首先对于这类资金需求较大的公共项目,通过信托可以很好地引入社会资本,而对于信托而言,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在整个社会经济体中的实际收益其实最高,能够匹配信托资金端的需求。

这其中,信托扮演的是一个平台化的角色,而平台上的各个环节,包括政府和建设方各司其职。宁新田的观点是,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不是学如何做房地产开发,也不是如何做工程建设,而是运用制度特征来协调好各方关系。

至于公共项目建设时间周期较长难于与资金端相匹配的问题,他表示,部分项目也可以在两年的周期完成,其余也可以依靠谈判和撮合能力对交易结构进行合理设计以满足需求,比如将整个项目周期拆分,对建设完成并能够投入使用的部分逐步回流还款。

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表示,除了直接参与PPP模式,以投资方的身份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行项目,信托公司为PPP项目中的某一建设方提供融资也不失为间接参与PPP的一种可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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