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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发展节约型产业

   2014-12-18 中国环境电子报2340
核心提示:  《方案》提出,要强化技术创新,加快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要完善价格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推进绿色融资。

山东省日前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发展节约型产业等28条具体举措,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落实煤炭减量 推进清洁利用

《方案》提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积极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行业过剩产能,2014年完成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2015年年底前,全省压缩钢铁产能1000万吨以上,淘汰电解铝行业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炼油行业逐步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

《方案》指出,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压减煤炭消费政策措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力争到 2015年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由增转降。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实施外电入鲁战略。增加天然气供应,力争到 201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20亿立方米。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年底,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12%,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4.5%。

加强能评、环评监管,从严把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排污关口,落实好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区)和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污染反弹区域,暂停新增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能评、环评审批。

围绕钢铁、建材、有色、纺织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形成节能能力500万吨标准煤。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3647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914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旁路拆除、2125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5069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安装任务,到2015 年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3.5万吨、23万吨以上。

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价格政策

《方案》提出,要强化技术创新,加快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要完善价格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推进绿色融资。

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建立节能减排低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示范。开展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应用试点,推动燃煤机组治污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推广生物质高质利用技术,利用有机废弃物制备生物天然气。开展高效无毒脱硝催化剂推广应用。

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加大实施力度。积极落实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明确其用电价格标准。完善和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扩大覆盖面。支持电厂焚烧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发电企业按污泥处理量适当给予电价补贴。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置和因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提高增加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制订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创新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行业特点,开展创新性节能工作试点示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置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实现节能减排信息的充分披露和高效利用。

严格目标考核 分解能耗增量

《方案》要求,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严格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要抓好全省能耗增量控制工作,分解落实各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任务,确保将2014~2015年全省能耗增量控制在180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不超过2.2%。省环保厅要加强对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订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年能源消费量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和排放量较大地区,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前提下要多作贡献;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强化监控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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