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停水要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
广西(记者 黄婧) 12月23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城市供水节水上做了较细的规定,例如对水质的监管、供水的应急处理以及供水设施维护上,都进行了较明确的行为规定和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贮水设施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相关检测(验)结果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对于工程施工挖断城市供水管结的情况,《条例》对应急供水的相关时限也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设施维修或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也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中断供水超过24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对于擅自停止供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