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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继伟:水利资金“重建设轻保护”

   2014-12-24 中国节能网2700
核心提示: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报告了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
       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报告了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
 
  据财政部统计,2011年-2013年,全国财政水利资金从3619亿元增加到5099亿元,年均增长19%,3年累计投入13261亿元,占同期全国财政支出的3%。从财政水利资金投入重点看,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利防灾减灾、水生态文明建设、库区移民扶持等。
 
  楼继伟在报告中指出,财政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总体上是好的,但还存在一定问题,包括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领域资金多头管理、部分大中型水利项目投资控制不严、“重建轻管”现象仍然存在、部分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等。
 
  官方网站随后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详细地指出了水利资金在投入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水利投资力度有待加强
 
  调研报告指出,根据国务院水利发展“十二五”中长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测算,2011年至2020年全国水利投资年均需4000亿元,而从2011年至2013年投入情况看尚存在较大缺口。
 
  由于财力和机制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投入意愿不强、投入不足。如河南省每年用于水利的财政资金为70多亿元,占省本级财政收入的5%左右。黑龙江垦区开发建设60余年来,平均每亩耕地水利建设投资仅300余元,一些农场水利建设亩投资不足百元。
 
  另外,一些地方没有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2013年审计署抽查的9个省中,有4个省的6个水利专项建设项目由于1.7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影响工程正常实施。调研中还发现,黑龙江省农垦集团三个灌区中有两个因为灌渠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中央投资1.7亿元建成的渠首工程闲置,效益难以发挥。
 
  社会投资缺乏积极性
 
  从调研情况看,水利建设依赖政府单一渠道投资的状况比较突出,非财政性投入占全社会水利资金投入比重普遍很低。水利中长期优惠贷款政策还未建立,有些地方用土地抵押的方式建立政府性水利融资平台,可能存在潜在的财政风险。水利建设领域没有完全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未能形成政府与市场“两手”协同发力的格局。
 
  调研报告还指出,水权制度、水价形成机制等一系列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由于水价的形成机制过于强调公益性,对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重视不够,对经营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分类定价、阶梯水价政策没有实现全覆盖,出现了用水成本低、节水受益少的现象。由于水价未能反映水资源的价值和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一些效益好的供水企业也仅能通过收取水费来维持日常运营,大部分均亏损运行,造成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的积极性不高。
 
  水利资金投入“轻保护”
 
  调研中地方普遍反映,财政水利资金主要用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而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投入较少,现行政策未能全面反映地方为水资源生态保护付出的贡献。2013年全国财政水利资金用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支出合计仅占6.1%。同时,全民节水意识不强,水利设施产权与使用者脱节,水价偏低等因素也影响了水资源、水生态的保护效果。
 
  由于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市场规律体现不足,往往采用“以罚代管”的方式。目前全国各类涉水的政府性基金和涉水收费约12项,名目繁多、标准偏低,规模不大、并且有些是由地方水利部门征收,征收难度大,无法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治理和保护的成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有资金被挤占、挪用、套取
 
  调研报告还指出,项目资金在基层被挤占、挪用、套取现象较多。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不严,建设管理费大幅超出概算,部分资金使用还存在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问题。
 
  在审计署2013年抽查的9个省中,有5个省挪用中央水利专项资金3.16亿元。一些项目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报销、财务结算不规范。监管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工作不到位。在审计署2013年抽查的9个省中,有4个省存在施工单位以虚假工程或虚假合同骗取资金,涉及金额1.88亿元。
 
  楼继伟在做报告时指出,财政部下一步将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基层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突出解决好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问题。
 
  同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事务边界,减少对微观事务的行政干预。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财政部还将进一步研究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另一方面将支持加快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包括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推动建立水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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