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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修订:排污许可制度拟全国推广

   2014-12-24 财新网2780
核心提示: 草案提出要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2月22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全国推广。

据《人民日报》报道,草案共八章一百条,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地增删、调序、重新组织。另外草案新增了两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草案修订遵循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强化责任、从严管理等原则修改和增加了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扩展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重点领域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以及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草案提出要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在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方面,草案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

另外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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