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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建立涉水法律法规体系

   2014-12-26 中国节能网3190
核心提示:水利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基本建立起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各项涉水事务管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本报讯 记者李想 水利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基本建立起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各项涉水事务管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报告介绍,目前我国形成了包括以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4部法律,《水文条例》、《抗旱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涵盖了水建设各个方面。
 
  抓紧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法律
 
  本报讯 记者李想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抓紧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等法律,完善水利法律。
 
  报告建议,人大应加快水利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河湖管理、农田水利等法律,强化水行政监督执法,将水利建设管理纳入严格的法制化轨道。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改进工作。
 
  我国农业灌排体系初步建立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灌排体系初步建立,有效支撑了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报告介绍,2011年至2013年全国财政累计支持农村水利建设3807亿元,主要用于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建设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全国已建成万亩以上灌区近8000处,建成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9.52亿亩。
 
  水利资金投入力度仍需加强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水利建设是基础性、公益性较强的重要投资领域,投资需求大、任务重,目前无论从中央、地方看,投资力度都需加强。
 
  报告介绍,2011年至2020年全国水利投资年均需4000亿元,而从2011年至2013年投入情况看尚存在较大缺口。各级地方财政投资约占财政水利资金的54%,由于财力和机制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投入意愿不强、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没有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水利资金结构重建设轻保护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我国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结构上存在重建设轻保护现象,2013年全国财政水利资金用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支出合计仅占6.1%。
 
  报告说,调研中地方普遍反映,财政水利资金主要用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而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投入较少,现行政策未能全面反映地方为水资源生态保护付出的贡献。全民节水意识不强,水利设施产权与使用者脱节,水价偏低等因素也影响了水资源、水生态的保护效果。
 
  社会资金投入水利缺乏动力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社会资金对水利领域投入缺乏积极性,主要还是依靠贷款和群众投工投劳。
 
  报告指出,我国水利建设依赖政府单一渠道投资的状况比较突出,非财政性投入占全社会水利资金投入比重普遍很低。目前水利中长期优惠贷款政策还未建立,有些地方用土地抵押的方式建立政府性水利融资平台,可能存在潜在的财政风险。
 
  涉水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涉水部门间职能交叉,规划和项目缺乏统筹衔接,水利资金投入存在“碎片化”现象,影响水利建设的实际效果。
 
  报告认为,国务院应加快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尽可能划清部门职能范围,减少职能交叉。同时,科学制定国家水安全政策和战略规划,加强涉水规划的衔接,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水利领域条块分割问题。
 
  加强财政水利资金审计监督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我国财政水利资金管理不够严格,建议加强审计监督。
 
  报告指出,各级人大和政府应支持审计机关做好财政水利资金和重大水利项目的审计工作,将财政水利资金和重大水利项目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并常态化。
 
  编制水利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本报讯 记者李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建议,国家应当研究编制水利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目标、测算资金需求。
 
  报告说,中央应进一步加大水利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统一标准,重点解决水利建设、土地整理、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等涉水项目的重复建设、相互影响问题。地方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安排水利资金,建立项目查重机制,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托安排资金,防止重复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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