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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2014-12-30 中国环境报1880
核心提示:河北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并施行《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经现场核查,存在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

河北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并施行《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经现场核查,存在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此举旨在建立规范的约谈工作机制,督促和强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环保约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特别规定了经省环保厅现场核查应当进行约谈的21种情形,其中包括地方出台了与国家、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发生严重环境和生态问题,存在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等。

根据《办法》,约谈时,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约谈方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要求。

《办法》提出,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方整改达不到约谈要求,河北省环保厅将对其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对企业建设项目限批。环保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环保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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