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近日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进行了明确。按照《导则》规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此外,当城镇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或设计排放标准高于上述标准时,按运营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执行。根据《导则》,全市通过竣工验收且连续正常运行满一年的污水处理厂都要接受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根据半年度考核结果总评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