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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优先、节水优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01-01 中国节能网1830
核心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起,经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办法》(后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自2015年1月1日起,经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后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由1991年制定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合并修订而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面临愈加严峻的形势。一方面是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浪费陋习并存,造成我省安全用水的紧缺;另一方面频繁的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水害,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心腹大患。广东面临的水环境形势已非昔日的水质性缺水问题,而是水质性与水源性双重缺水的严峻局面。为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解决当前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的突出问题,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人大、省政府决定,修订《实施办法》。
 
      新《实施办法》共九章六十五条,系统规范了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节约使用,河道管理和保护,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一部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强的地方法规。
 
      《实施办法》具有诸多亮点,如: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全面强化水资源管理;提出保护优先原则,突出了保护优先、节水优先的治水理念,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置于合理开发利用之前,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等等。现佛山市水务局对《实施办法》中的重点举措、新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倡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最严水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
 
      《实施办法》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融入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治水思路固定下来。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我国水资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开出的一剂治水猛药良方,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即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实施办法》规范了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的基本原则;规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程序和权限,明确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论证表;规定开采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原则、条件;明确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从2012年起,我市正式实施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在2011~2013年度的考核中,我市在全省排名第一。
 
      【饮水安全】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突出了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地位,强调要在做好节约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水生态环境,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明令禁止向地下和农田直接排放污水和废水等。
 
      优良的水质是居民健康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为此采取了具有前瞻性和强制性的措施,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规定在有供水功能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禽畜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节约用水】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管理
 
      《实施办法》贯彻“节水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技术;规定强化计划用水,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一至三倍的水资源费。
 
      节水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是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措施。而节水器具推广和定期淘汰落实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制度是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重要途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生态环境用水对水质的要求低于生活和生产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增加水的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
 
      按省有关要求,我省“2015年公共机构人均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12%”。目前,我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方案已上报市政府。
 
      【河道保护】禁止围垦河道、围库筑塘
 
      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事关防洪安全,《实施办法》规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不得危害堤防、通航安全;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定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河道是行洪的主要通道,湖泊具有调蓄江河洪水的功能,一旦被围垦,就会影响江河的宣泄能力和湖泊调洪容量。围库筑塘占用了水库库容,削弱了水库调蓄能力,直接影响水库的防洪、灌溉和供水等功能的正常发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基本上每年都会被洪水淹没和冲刷,无法保证正常耕种。围垦河道也会影响洪水宣泄。
 
      在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其他公共安全的基础上,对于在河滩地上建设临时设施和堆放物品(如建设桥梁需要围堰、堆放施工物料)等行为,《实施办法》制定合理的占用期限,以防止临时占用变为永久占用。
 
      【依法行政】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修订颁布《实施办法》,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更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实施办法》规定职责,认真组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承担《实施办法》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施办法》为标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好《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依法明确职责,认真履行责任,依法行使职权,通过综合执法、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保障《实施办法》的有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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