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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代表给《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提建议

   2014-03-13 齐鲁晚报2170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今年工作计划。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山东团3名代表对此提出了建议,要把PM2 5、氮氧化物等污染指标纳入监管重点,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


11日,在山东代表团分组讨论中,代表在踊跃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今年工作计划。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山东团3名代表对此提出了建议,要把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指标纳入监管重点,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

  现状:《大气污染防治法》 13年未修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0年,至今已经13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要,应当适时进行修订。”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孙继业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市政协副主席、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的主要问题是燃煤、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已明显滞后。” 

  “提出议案之前,我们之间没有沟通,可能是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吧。”姜健告诉记者。目前,国内雾霾问题日益严重,但法律滞后也助长了灾害的“气焰”。

  短板:企业宁交罚款也敢排污

  孙继业表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二氧化硫、大颗粒物、PM10、燃煤、酸雨等是重点防控对象,但当前PM2.5、氮氧化物、扬尘,已经成为新的污染物控制重点,这些指标在现有法律中体现不多。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百万千瓦级的燃煤电厂,其脱硫、脱硝和除尘等污染控制设备的运行费用一天高达60多万元。而一旦排污被发现,只能处以数万元的罚款,违法成本显然太低。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罚款最高额仅为50万元,难以起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效果。”孙继业表示。

  期待:修法要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先污染,后治理”,如果没有法律强制措施,不重拳打击偷排行为,大气污染治理将陷入死循环。 

  邵峰晶说,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政府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规定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防治指标不清,正在推着我们走向“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再次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要明确地方政府的防治责任,并建立追究制度。”孙继业认为。 

  孙继业还注意到,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偏重行政法,对民事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极为简单,“导致与民事及刑事有关的法律难以协调配合,不能顺畅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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