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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1日起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2015-01-04 中国节能网2850
核心提示:记者从福建宁德市环保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宁德市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比现行标准提高了一倍。
      记者从福建宁德市环保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宁德市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比现行标准提高了一倍。
 
      宁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也就是说,今年起,企业的排污成本更高了。”该负责人表示,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后,宁德市各级环保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同时,将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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