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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4:依法治污倒逼水净天蓝

   2015-01-04 人民日报2590
核心提示: 相较于原有法律被诟病的“偏软”,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从47条增加到70条;同时,它也改变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的窘境。

2014年12月30日,泰州1.6亿元环保公益天价赔偿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1.6亿余元的赔偿数额不变。这一被称为环保公益讼诉里程碑式的案件的胜诉,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有人称之为“环保法制时代的胜利”——肆意破坏环境的时代一去不返,若有人胆敢挑战法律,面临的不仅是天价罚单,还有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一部专门法律四易其稿,这在法律修订史上十分罕见。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原环保法存在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新法从多个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有了重大突破。

相较于原有法律被诟病的“偏软”,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从47条增加到70条;同时,它也改变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的窘境。

一是增设按日计罚。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

二是增设治安处罚。新法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

三是增设连带责任。新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有权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同样值得期待。修订草案新增了标准规划制定、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应对三个章节,并强化了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特别对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加大了对污染的处罚力度,采取更为严厉的限批措施。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

要让法律的尊严和威慑落到实处,严格执法是重要途径。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明确,要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2014年,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日趋完善,排污收费标准得到提高,信息公开逐步推进,队伍建设持续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呈现新气象。2014年前三季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增加到1232件,超过了过去10年总和。

在强化执法工作的同时,环保部门积极推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不仅是对环保执法人员的督促,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严刑峻法,代表了党和政府“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勇气。“大气十条”实施一年,各地转方式、调结构,控煤、治车、抑尘,力求取得实效。在各项措施的推进以及环保督查工作的高压之下,我们不仅收获了难得的“APEC蓝”,各地的污染水平也有所下降,取得了治霾第一年攻坚战的小胜。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第三季度 74个重点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9.1%,同比升高0.5个百分点,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不同程度下降,总体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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