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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保法》不一样! 会怎样?

   2015-01-05 海通证券1900
核心提示: 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我们认为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活跃度将有明显增长。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2) 加罚。

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 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做出的逆向选择。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在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中,对新《环保法》提出的“按日连续计罚”具体了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的相关规定。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企业需做出整改,若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计罚日数累计执行。连续处罚可能会出现天价罚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

举例,某企业当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若15日复查时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天数为1天。

将罚款金额从10万放到至150万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监管方:对地方环境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记过、记大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排污企业:对于偷排、伪造监测数据、企事业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若有弄虚作假现象要承担连带责任。

(3) 加权: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力。

环保监管难度大其中一环即主管部门权力受限。新《环保法》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除了现场检查之外,将被赋予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权力。“欲善其事”,为环保部门“先利其器”

(4) 激励: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政府负责人考核挂钩。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对本级环保部门和下级政府及负责人考核内容,从激励角度提高政府监管环保积极性。

(5) 信息公开:撬动全民力量。

对污染企业施加舆情压力:要求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公开污染与环境状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 补缺。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新《环保法》中补足了部分原有环保法中的部分监管漏洞,如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列入违法排放事项;规定“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加强对环保第一条防线监测的推动力度。

2. 利好板块。

(1) 工业排污处理。

无论从工业企业违法成本增强、还是法律责任连带的角度来看,工业企业排污成本与偷排成本加大是大概率事件。

工业污染物处理的需求有望增加,对应工业危废、工业污水治理、烟气治理板块都将受到提振。利好危废处理龙头东江环保和工业水治理板块弹性品种津膜科技。

(2) 监测检测设备。

提高环保信息化建设、排污数据上网、加强监管与计算排污费的基础都是连续稳定运行的监测设备,这一提法一方面将利好优质环境监测设备企业,另一方面促使智慧环保软件平台市场放量。利好同时涵盖监测设备与智慧环保主题的雪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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