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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法实施 湖南省首开拘留书

   2015-01-05 三湘都市报1610
核心提示: 1月1日一早,雨湖区环保执法人员就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或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

新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于1月1日起实施,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快拳出击”。

行动

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开出首张责停排污决定书。3天后,3名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问责

湖南省将掀环保问责风潮,拟出台办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对五种情形启动问责。

1月4日是元旦小长假后上班第一天,也是最严环保法生效第四天。8点30分,记者随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区先锋乡金塘村和先锋村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和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正在非法排污,且无任何环保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开出行政拘留书,3名企业责任人被公安带走。

环保执法人员检查企业排污管道。

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省发出的首份行政拘留书。

新法实施第一天

开出首份责停排污决定书

1月1日一早,雨湖区环保执法人员就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或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

在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过程存在生产废水、废弃物排放。执法人员立即拍照锁定现场证据,监测人员对外排污染物采样。

在企业法人代表对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文书签字确认后,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自主开发的PDA移动执法系统,开出了湖南省环保系统第一份《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由企业法人代表签收。明确要求,限期在当天11时59分停止排污。

据检测,从该企业槟榔生产项目现场排出的废水中,COD超标3.4倍、氨氮超标3.9倍。

当天,雨湖区环保局对9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3天后,仍在排污

3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1月4日,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已于1月1日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3家污染企业。

当来到先锋乡金塘村一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时,塑料造粒机轰轰作响,产生的有毒废气刺鼻难闻,水槽里浸泡着肮脏的塑料袋等废物,污水从屋外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直接排放出去。

来到先锋乡先锋村的一家废旧塑料加工厂、姜畲镇的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这2家企业均仍在排污。

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连名字也没有。执法人员对排污现场进行取证后,填写了一张《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将其递送给现场公安,并将该厂负责人李某移送公安机关。这是新法实施后,湖南省首张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发出的行政拘留证书。

当天上午,经环保执法人员取证后,这3家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企业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据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介绍,早在这次专项行动开始前,该局就将200多份印发的《法律风险告知书》送到企业主手中,宣传新修订的《环保法》。

执法变化

由“漫长等待”变“快拳出击”

新修订的《环保法》号称“史上最严”,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环保部门被赋予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

在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看来,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够“快拳出击”。

如先锋乡金塘村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的违法排污,早在去年3月就被雨湖区环保局发现查处,却没能真正关停。

以前,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一套处罚流程走下来到底需要多久?

“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至少需要120天左右。”刘剑算了一下“时间账”:调查取证要7-10天,立案要3天,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有7天,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走3个月,催告需要10天,最后申请法院执行。

而现在,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环保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将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若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新环保法生效后环境执法新常态,去年12月底,雨湖公安分局民警驻雨湖区环保局联络室成立,两部门间形成了定期联络、临时联络、线索共享等工作机制,率先在全省试水“大环保、大部门”的联动执法模式,使得环保执法更加有效有力。

启动问责

湖南省将掀环保问责风潮

湖南省环保厅法规宣传处透露,已起草《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30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在环保上各负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形下要怎样问责作了清晰规定。

问责内容

其中《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草案)规定,出现以下重大环境问题(事件)时,省政府启动问责:

●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检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检测指标中有二类连续2年下降)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未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湖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

●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问责方式

●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市区不得认定为小康建设达标或合格;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人物,不得提拔重用等;

●对单位及领导班子和成员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

●对单位给与经济制裁,包括处以罚款、扣缴、扣减或停拨财政相关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

●对新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责令有关人员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对有关人员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将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从严问责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行政权力强令审批机构违法审批的。

●制定有悖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或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

●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重大错误决定的;

●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为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

案件连线

长沙县首起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今日宣判

记者1月4日从长沙县环保局获悉,该县首起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将于5日在长沙县法院宣判。

浏阳人喻德强于去年4月12日进行不锈钢门花的抛光生产,作坊无环保审批手续,也无任何处理设施,废水直接外排。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作坊内排水及周边鱼塘、井水采样,结果显示:3个排口的PH浓度均呈强酸性,其中两个排口的重金属总铬浓度超标13倍和14.8倍,总磷超标13倍和13.3倍,光达村高新组鱼塘的总磷也超标4.85倍。废液、废水为危险废物。

喻德强无名作坊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黄兴镇派出所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并查封其作坊。长沙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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