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陈武日前主持召开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查稿)》。
会议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方式、能源结构、空间布局、生活方式,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以生态经济为抓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和规范治理、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供水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新型生态产业体系创建,实施林业生态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重点工程。加强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北部湾海洋生态保护,推进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石漠化等专项治理,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制定完善能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会议指出,经过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规范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部分区域的噪声管理,强化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加强信息公开。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1999年广西出台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和改善广西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区的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自2014年4月开始着手环保条例的修订工作,共历时5个月,先后征求了14个设区市政府和25个相关区直部门的意见,并在区内主流新闻媒体上全文刊载,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最终形成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