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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受害者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2015-01-07 深圳特区报162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从1月7日开始施行。同时公布的还有最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从1月7日开始施行。同时公布的还有最高法与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去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制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同时,司法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环境保护活动范围没有做限定。“也就是说环保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此外,法院发现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本次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同时,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司法解释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而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部门下发的通知中还规定,法院在诉讼中向环保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环保部门应及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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