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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环境告别无主资本 环保公益诉讼前景未知

   2015-01-06 互联网1940
核心提示: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1月4日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1月4日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

据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是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网络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发起成立,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

根据新《环保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

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据悉,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谢某等四被告被控组织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获取事实证据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刘湘说,“本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同时,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指出,环境保护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是环境保护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监督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天价环保诉讼是孤案,还是范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对国内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成立不足1年的环保组织有诉讼资格,维持污染企业共计1.6亿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额不变。

业内人士认为,江苏这起民事环保诉讼大案的终审表明,公共环境不再是“无主”资源,依法保护环境将成为社会各界的责任和权利。

如果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没有诉讼资格,也就没有这起1.6亿元的“天价”民事赔偿环保诉讼。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尽管该联合会成立不到1年,但仍是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在二审中引发激烈辩论的这一法条,成为最终判决的“撒手锏”。江苏省高院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属于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这次审判极大地降低了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对今后审判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可产生一些引导作用。”一名参与庭审的法律专家认为,江苏省高院的判决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认定标准,比2015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最严”环保法还要宽松。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据此,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在环保公益诉讼资格认定上,该判决将成为一个“孤案”,因为在环保法修订时对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就有过争论,规定过严可能抬高门槛影响诉讼积极性,规定过宽又难保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

涉案企业代理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在二审中出庭质询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资格。他表示这么做是为了让各界关注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未来只有专业的组织才能提高环保公益诉讼的胜算。

尽管如此,有参与庭审的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依据既有法律作出的审判,判决与新环保法扩大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降低诉讼门槛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判决传递出的理念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主张赔偿权利,让公共环境不再沦为“无主”资源。

公益诉讼面临重重困难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指出,在环保法修订之前,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明确,这给公益诉讼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新环保法进一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介绍,作为多个公益诉讼原告的“自然之友”将借着新环保法实施的大好形势,准备将几个诉讼案卷进行整理,依据新的环保法再次提起诉讼。

虽然NGO(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高涨,但是马勇表示,NGO鲜有开展公益诉讼的经验,相关能力有待加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也表示,许多NGO都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也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环境诉讼专业性很强,所以要对NGO进行培育,让他们能够有法律人才和环境科学技术工程师人才。”王灿发说。

需要被“培育”的不仅是NGO。

马勇介绍说,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诉讼的由头、诉讼请求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甚至哪类判决较容易操作以及执行等问题,都是律师要重点考虑的。法官则要对环保知识和公益诉讼知识有足够了解,否则很难进行专业化审判。

对此,马勇称,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了多名专家梳理公益诉讼的法律与理论基础,面向社会组织、政府官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相关人员开发设计了一套公益诉讼网络培训课程,1月1日起向社会免费开放。

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将有300多家NGO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不及十分之一。

得出这个结论的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一般NGO根本无力承担。”他向澎湃新闻举例称,在河北省,三家NGO有资质提起诉讼,但经费最多的一家,一年也只有7万元经费,根本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由于目前的原则是“谁要求鉴定谁预付,谁败诉谁掏钱”,预付的鉴定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这一“环境烂尾案”中,高昂的鉴定费用成为一个难以逾越的难关。原告律师夏军表示,他在2012年咨询了鉴定机构,报价是700万。

夏军称,这是因为鉴定机构要到现场进行全面的环境调查和取证,“比如判断地下水有没有污染要凿不止一口井,我们没有这种技术力量。”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赔偿将成立一个基金,其中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没有专业能力取证的,可以要求环保局取证,环保局必须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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