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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规则应不断完善

   2015-01-08 法制日报4720
核心提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老百姓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可以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进行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老百姓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可以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进行索赔。

从新修订的民诉法到新环保法,环保公益诉讼大门逐步打开,社会各界对其寄予厚望,可鉴于规定的原则性,理想照进现实始终只差一步之遥。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操作性裁判规则,既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扫清障碍,又回应了社会关切。坦白讲,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自此有了清晰的司法路径。

从公布的司法解释看,很多规定可圈可点。首先是回答了诉讼主体资格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是拦在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前的一道坎,社会各界讨论热烈,而今一切尘埃落定,司法解释对新修订民诉法和新环保法中的模糊地带,进行了逐一细化规定,依照司法解释哪些可作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一目了然。

其次是创新了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污染责任承担方式与其他相比较有着特殊性,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关照,不仅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常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还规定了恢复性责任承担方式,尽可能维护当地环境应有的模样。

再次是明确了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法律关系。由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具有兼容性,可以预见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形成呵护碧水蓝天的合力,不给环境污染者一丝逃脱法律责任的机会。

最后是司法救助为诉讼费承担兜底。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成本高,而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多为公益组织,承担诉讼成本压力大,为此司法解释专门构建了诉讼成本承担机制,通过司法救助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承担排忧解难,尽可能激发环保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仅如此,司法解释中诸如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衔接等规定也充分体现出环保智慧,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是环保司法的依据,也是开展环保行动的行为准则,不论是法官、社会组织,还是环境污染者都应敬畏并遵守,不然就会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伴随着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的施行,当前困扰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也必然会有效解决,环保法庭运转也将更加有序。

只是环保公益诉讼不仅仅需要民事裁判规则,还需其他裁判规则一道形成完整的裁判规则体系。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与非罪界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解释出台不足半年,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三百起,超过近五年移送案件的总和。然而,当前关于环保行政公益诉讼依然缺乏可操作规则,需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完善,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环保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律规定滞后性特质,根据环保公益诉讼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再修订,裁判规则完善脚步不停下,环境保护的力量才不会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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