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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九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5-01-08 河南日报2340
核心提示: 近日,河南省环保厅出台了《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废除已执行7年的黑名单制度,与老制度相比,新的黑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加大了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以下九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近日,河南省环保厅出台了《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废除已执行7年的黑名单制度,与老制度相比,新的黑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加大了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以下九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该试行办法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拒绝、阻挠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企业被实施“黑名单”后,将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中止出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同时,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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