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获悉,省政府修订的《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是河南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事项之一,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美丽河南的一项重要举措。
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总量预算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强调了与新法新规、环境质量、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相结合;强化了与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的衔接;确立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达标率是获得许可预支增量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总量减排工作,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应当根据总减排量,制定年度重点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等行业和公共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对超过排放量的地区,不再分配下年度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一票否决”制。
同时,实行总量减排减月调度、季通报、定期督导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每月30日前上报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进度,省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通报各地重点减排项目进度,定期进行督导。对重点减排项目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实行总量减排预警、约谈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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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包括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许可预支增量。完成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指标的地方,才能获得下年度许可预支增量指标。
污染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的控制排放量,按照同一行业、同等规模、同样治污工艺、同一排污指标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