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乡镇环保机构,在经济发展先行很多年、环境管理也相对领先的一些省份,如浙江、江苏等地,并不是新鲜事。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的变化,设立乡镇环保机构,对很多地区而言,已是一种必然选择。拥有“西部双雄”之称的重庆和成都,中部地区省份湖南、湖北和山西等地,近年来都在积极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缘于环境大形势使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危害农民群众健康,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改善生活环境的期盼越来越强烈,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环保工作之间的矛盾,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给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统计表明,2010年全国仅有1892个乡镇设立了环保机构,占全国所有乡镇的4.6%;乡镇环保机构人员共有7154人,占全国环保人员的3.69%。以四川省为例,据初步调查,全省所辖4408个乡镇中只有435个乡镇设有环保机构,占比不到10%。要使环境治理不断在最后一公里,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延伸管理链条,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源于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以新修订的环保法为例,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文从1条增加到4条,为实现环保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法律支持。第33条第一款在对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职责相关文字进行修订的同时,新增第二款,明确了县乡两级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对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两级政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使县乡两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农村环境整治职责。同时,上级政府对其环保目标责任的审查和考核评价也有了法律依据。这为设立乡镇环保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
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文件明确指出,结合地方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环保工作会议,国家环保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新举措,建立农村环境监管机构,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投入,着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这些都为强化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己是时势使然,也是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
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是出于环境监管的迫切需求。在不少地区的农村,小企业、小作坊近年来快速发展。这些企业往往投资少、规模小、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有限,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面对新形势下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如果不能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乡镇环境问题,小问题就可能演变为大问题,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长期以来,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薄弱,在乡镇一级基本没有执法机构。有些地方县一级执法机构只有十多个人,但是仅国控污染源就有上百家,环境监察人员即使主观上没有渎职、失职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农村一旦出现环境问题,执法人员需要从县城赶到乡镇处理,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不合理配置,而且如果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极有可能由于时间和地域的问题使污染扩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仅靠县级环保局的力量很难应付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迫切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在乡镇设立环保机构,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农村环保管理水平。
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鉴于各地近年来的探索实践富有成效。位于中部地区的湖北省,乡镇环保机构已经突破了100个,在黄冈、赤壁、武穴、大冶、仙桃等地,乡镇环保队伍正成为湖北环保的一支生力军。2011年6月,大冶市成立6个环保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到基层。还组建了一支环境监察直属大队(环境警察大队),负责监督管理各乡镇环保工作。黄冈市则在全市60个重点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所,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环境监察车辆,将环境监察延伸到农村。
在河南,截至目前,全省1887个建制乡镇中已有1598个建制乡镇通过环保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乡镇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及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设立了乡镇环保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辖区环境监管的全覆盖,占全省乡镇总数的85%。平顶山、安阳、焦作等市在所辖乡镇设立了基层环保所(办),实现了乡镇环保队伍全覆盖。
各地近年来的试点建设经验表明:建设农村环保机构,是环境保护工作重心下移、向农村延伸的有效途径,能强化乡镇环境保护监管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对环境事故和环保纠纷的调处能力,及时调解一些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
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土地保护被列为我国的三大国策,计划生育和土地保护都已在乡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唯独环境保护没有在乡镇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事实上,正如行政管理一定要符合当地经济建设的趋势,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与一地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总量突破了,发展模式变化了,环境管理也要随之改变,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正如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发展快,环境问题起步早,要把好环境管理第一关,必须在乡镇设立环保办或环保助理,否则工作任务不可想象。乡镇环保办工作人员对当地情况最清楚,项目预审批、信访调解,绿色社区、生态乡镇建设以及环境宣教工作,都要通过他们来做。对基层环保管理而言,这样既加强了监管能力,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可谓一举两得。
也有人质疑,过多地往下建机构,是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思路?的确,过多地加强行政力量,似乎行不通,将来更多地,是要发挥社会共治的力量。但是,在目前行政手段仍然占主导、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当下,适时加强行政力量,沿伸管理触角,是一些地方的现实和必然选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有乡镇环保机构或环保助理。经济不发达地区,通常环境问题比较少,就不需要设立乡镇环保机构或助理。诚然,按照现在的形势发展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很多地区需要有专职在乡镇从事环保的工作人员。如有的经济落后乡镇在大力发展自然生态旅游,也需要落实人员加强环保管理,把好环评审批关,不能胡乱开发。环保工作在基层一定要有“腿”,缺少肯定不行,但是也不一定要设机构和岗位。如在纯农业地区,很多植保站就在做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如负责水土保持、减少农药化肥施用等。可以针对性地对其加强指导和培训,使其能够为当地环保做些工作。
因此,各地应根据不同经济发展类型和梯度,来设置环保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对于一些没有设环保专门机构的乡镇,可在乡镇社会事业办事所内加挂环境保护站的牌子,工作力量由各乡镇在目前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人员编制,但应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员编制较少的,县区可设置公益性岗位如乡镇环境监察协管员,真正做到环保机构有牌子、乡镇环保工作有位子、开展环保工作有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