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该厅已会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台《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12369、信件、网络、来访等形式直接向省、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对举报人举报的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私自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10项环境违法行为,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一般价值线索等3个级别,由省财政给予奖励资金。
办法明确,对举报重大价值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最高不超过6000元。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弥补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记者 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