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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要我治理”为“我要治理”

   2015-01-13 经济日报2240
核心提示:作为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形势十分严峻,矿区的总复垦率不

作为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形势十分严峻,矿区的总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如何探索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具备较强操作性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一直是政府部门和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在推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出台、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等方面,各方都有过呼吁。

武家塔露天煤矿成了矿区复垦工作的典型后,前来取经的人络绎不绝。记者采访后也不禁追问,为什么武家塔煤矿会投入这么大的精力和财力进行复垦工作,是什么力量促使他们如此下功夫把这件事情做好?

武家塔人道出了缘由: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武家塔煤矿也面临同样的境遇。据测算,目前露天矿可采储量5600万吨,按每年300万吨的开采量计算,18年后,武家塔露天煤矿将面临无矿可采、资源枯竭的状况,300多名职工的生计问题将摆在武家塔煤矿决策者的面前。于是,他们琢磨着用手上的这块地干点啥,向土地要效益成为必然的选择。

其实,大多数资源型城市最终都将面临同样的问题:矿挖完了,以后怎么办?这就是转型发展的问题。很多地方因为采矿而致富,但环境被破坏了,一部分人无偿占有了生态收益,却把污染留给了地方,生存都成了问题,谈何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进行生态补偿,就是为了保障后人公平享有发展的机会。

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和生态补偿,两者大有关系。就拿武家塔来说,草原恢复了,养起了牛羊,搞起了农业,为将来发展生态观光旅游业打下了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者通过生态补偿,为今后的转型留了条“后路”,促进了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互动。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不能让转型发展转化为资源型城市做好生态补偿工作的驱动力呢?如果能够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变被动的“要我治理”为主动的“我要治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就完全可以把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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