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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2015-01-13 中国节能网2540
核心提示:为做好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49号)等,以及财政预算


  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49号)等,以及财政预算和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对现代服务业有创新、引领、示范、集聚效应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研究审议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重大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编制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试点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扶持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以下领域:
 
  (一)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应用软件、动漫游戏与数字内容、云计算与大数据、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软件、物联网与北斗导航、信息安全、移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等,支持信息服务业领域的孵化器、重大研发和运营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现代物流。支持发展口岸及对台物流、城市城际配送物流、区域联动物流、物联网应用开发、物流信息平台、制造业与商贸业联动物流等,提升物流行业专业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
 
  (三)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制造业、服务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重点电商企业运营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支付业务、信用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体系、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
 
  (四)其他领域。促进现代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促进现代服务业要素集聚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现代科技标准化应用水平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财政部、商务部重点支持的新型服务业创新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备财政部、商务部的其他项目。
 
  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围绕产业需求,对产业支撑作用大、公益性强、公共性强的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平台类项目;
 
  (二)技术先进、创新性突出、产业化能力强的项目;
 
  (三)商业模式创新、市场推广前景好、引领行业发展的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特色鲜明、发展基础好、示范性和带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龙头或重大项目。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之一,且区级财政承诺以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10%给予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采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一)成长性较好、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方式扶持。
 
  (二)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优先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
 
  (三)公益性强、公共性强的项目优先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四)已实施并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扶持方式,优先采用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投资方式扶持。对投资额度大且公共性或示范性强、对产业提升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采用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关于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方式,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实际使用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按实际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二)采用直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三)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奖励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公益性强、公共性强,对产业提升和集聚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研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开发等支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支出归垫。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本办法规定范围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扶持资金列支。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二)申报单位应对试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四)试点项目应符合试点领域有关要求。
 
  (五)试点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公益性强、公共性强、技术先进性或模式创新性特别突出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非基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批复文件或合法房屋购买(长期租赁)合同。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五)经所在地统计局盖章确认的上年度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或统计局出具的是否报送统计报表情况证明。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及实际利息支付凭证。
 
  (七)科研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受理。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分别作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和单位原则上应按项目主营业务向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提出扶持金额、扶持方式的初步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跨区域、跨领域等重大项目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时报送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资金申报资料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还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中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现场查看。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符合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
 
  2.项目的建设主体明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3.项目建设目标、建设预算、建设内容的合理性;
 
  4.项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性;
 
  5.符合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的安排原则;
 
  6.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规范。
 
  (四)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试点项目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一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其中:
 
  采用直接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拨付。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项目年度实际贷款情况拨付扶持资金,最后一个年度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拨付。
 
  采用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的,按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序组织实施,并且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达到申报目标,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由此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未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扶持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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