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广东东莞市政府网站正式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2015年开始,东莞的医疗废物正式实行集中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处置单位须配备在线监控装置
按照管理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市正式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有效期为5年。从今年起,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交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具体操作上,管理规定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医疗废物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在此基础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账,每年3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书。
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须分类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运送人、接收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除此之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在医疗废物收集环节,管理规定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有病床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含法定节假日)收集、运送一次;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天收集、运送一次。运输医疗废物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在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