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的推进:利好环境服务和环境监测业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要购买公共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财政部国库司近期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向社会采购服务项目的具体分类,其中环境服务位列第三类。目前环保部拟出台《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指导意见》,从国家集中发布政策来看,政府采购环保服务的顶层设计正逐步推进,未来有望成为主要方向。
政府采购环保服务之变:
1)后续政府采购环保服务意见出台后,除了购买环境服务本身的内容,环境服务的投融资、环境服务收费、消除条块分割、打破行业壁垒、税收、建立企业提供环境服务的考核机制等引导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预计将有望能涉及到,这对于简化政府采购服务的机制、规范和细化交易双方的合作方式、提升相关企业的市场参与容易度等起了积极的作用。
2)有利于购买环保服务的结果而非过程。从过去的政府购买治理工程到购买服务,环保投入将从“过程买单”转向“见效付费”,提升环境质量效率。
3)有利民营资本进入环保市场。若是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获得,环保项目获取将更公开透明,也给民营资本更多的参与机会。
4)环境监测系统也将纳入到这一体系,由专业的机构建设和运行,政府资金将转向按照效果来支付费用。届时专业的环境监测商的参与将有利于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也确保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采购环保服务的推进将实质利好环境服务和环境监测商。
环境市场化推进:碳排放交易、排污权、水权等政策和试点项目的落实
2013年11月份出台的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关注环境税政策的推进
环境税是20世纪末兴起的概念,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基本是基于两种思路制定的:一是以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二是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
关于环境税的征收,发达国家已经进行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各个国家因国情不同,环境税的界定、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等等都不尽相同。
对我国而言,环境税的征收还处在讨论和尝试试点的阶段,目前还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而现行税制中与环保有直接关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但这些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环境税。对排污企业采用的主要手段还在于征收排污费,比如对造纸、化工厂等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