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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排污拒改将“按日连罚”

   2015-01-21 南方日报2600
核心提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日前修订,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祭出多记重拳:明确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逐步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拒不改正者按日连续处罚,等等。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日前修订,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祭出多记重拳:明确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逐步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拒不改正者按日连续处罚,等等。

条例对环境污染的重罚亦值得关注。条例明确,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批准责令关闭。

直接损失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条例规定,对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处100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环境事件的处3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的罚款。

防止地方保护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1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单独表决通过第十九条规定。

“现在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如进入诉讼程序,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不一定能保证案件独立公正审判。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省人大法委表示,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

据了解,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设立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可能是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另外,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避免推诿扯皮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行政区划有界限,但环境污染往往无界限。对于跨界环境污染,时有发生的推诿、扯皮现象遭人诟病。条例明确相关地方政府应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在联合防治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

在各自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

同时,条例规定,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重大污染或者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为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情况,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问题终身追责责任人要为错误“买单”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了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意味着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不管事隔多久,都要追责,相关责任人要为错误“买单”。

条例还要求,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在政府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层层抓落实”的机制。比如,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未完成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整治环境违法按日连续处罚祭“狠招”

针对有的违法排污企业以为“罚款”就可“了事”的误解,条例亮出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狠招。今后企业缴完罚款继续排污,可要权衡轻重了。

“按日连续处罚”针对的是违反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条例,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未经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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