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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现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2015-01-23 中国节能网1730
核心提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继续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从经营权配置、乘客合乘、电召服务、罚款金额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明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继续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从经营权配置、乘客合乘、电召服务、罚款金额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明确。其中规定,明确既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发展目标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针对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今后的配置问题,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既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发展目标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尚未实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不得新出台有偿使用政策。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乘客合乘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包括合乘可以提高出租汽车利用效率,体现节能环保,在遇有恶劣天气和交通高峰期等情况,应当鼓励;应当通过改良计价器等方式,让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受益;实践中合乘需经首位乘客同意并书面确认的方式可能过于单一等。
 
  草案则针对此类情况作出了相应修改。在立法层面从维护首位乘客权益角度,规定禁止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书面确认不是乘客同意合乘的唯一确认方式,如车内安装录音、录像等设备同样可以进行确认,因此将书面确认表述中的书面两字删去,具体确认方式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此外,草案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应遵守下列规范: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排队候客区,不得通过电召服务方式揽客;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草案还明确了具体的行政罚款数额。其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违反规定开启计价器空调模式或者夜间模式的,处500元罚款;私改计价器或者利用电子设备干扰作弊的,处1000元罚款;固定线路营运的,处5000元罚款;异地营运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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