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治理”—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引入,这个环境保护的传统观念将被颠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环境第三方治理从国家层面正式破冰。
事实上,去年以来,发改、环保等部门人士在不同场合均释出过相关政策制定的动向,而包括广东在内的国内不少地方,近年也在探索从重污染企业、工业园区的排放治理上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
南方日报记者获悉,广东已获批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关于全省推进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即将出台,第三方治理将成为今后广东环保领域的重点改革内容持续推进,可望成为未来环保产业发展的热点。
变化
比排污企业自己治理成本低一两成
“环保部从十几年前就开始推动第三方治理,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也积极响应。但现实中,第三方治理仍然发展缓慢。原因是以前还没有形成主要的政策导向,并不是治理模式的先天缺陷。”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日前表示。
据环保部主管的《中国环境报》透露,我国工业污染占总污染的70%,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第三方治理主要针对工业领域,但我国目前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仍相对较低,只有5%左右。相比之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已经达到50%左右。
近日国务院出台的《意见》释放出了明确导向—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意见》还提出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意见》指出,一是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环境整治,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二是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新业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根据《意见》中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说,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优点在于:排污企业由于采用专业化治理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政府执法部门由于监管对象集中可控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此外,还刺激了环保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可谓一举三得。”
值得留意的是,《意见》提出加大财税等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
此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
“同等条件下,排污企业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成本要比企业自己治理低10%-20%。”桑德环境董事长文一波认为推行第三方治理是大势所趋,因为随着市场化程度、运营规模的集中度提高,提供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服务公司能同时做几百个项目,很多公共资源可在各个项目间共享。如果排污企业自己治理,一些核心设施就需要自己配置。不仅如此,环境服务公司采购药剂数量多,比排污企业单独采购的价格也低不少。
前景
巨额市场蛋糕将激活粤环保服务业
按照环保部去年发布的《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老工业污染源治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个部分,其中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849.7亿元。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等专家认为,理论上讲,这849.7亿元未来都将成为第三方治理的“蛋糕”。但从实践上看,还有部分企业由于亏损、搬迁、减产、关停等原因,拿不出资金来进行第三方治理,所以实际“蛋糕”会小一些,不过影响应该不会太大。
《意见》也提出产业目标,“到2020年,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对广东来说,省环保产业协会会长区岳州告诉南方日报记者,第三方环境治理一直是我省环保服务业中的大头,“除了环保工程设计、环境监理等,环保服务业中的大部分都是可从事第三方环境治理的企业。”而我省环境保护服务业比较发达,全省约有一半的环保单位从事环境保护服务。
“所以,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明确了产业发展方向,对广东的环保服务业,乃至整个环保产业都是重要的利好。”区岳州说。
据去年省环保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广东省环保相关产业状况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我省环境保护服务从业单位758家,年营收180.13亿元。其中,我省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从业单位409个,年营业收入110.53亿元。
“可以看出,我省环保服务以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为主,其年营业收入之和占环保服务年营业收入总额的61.36%。”省环保产业协会专家分析。
从趋势上看,该专家介绍,“由于近年各地纷纷加大了污染防治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与2004年相比,我省环境保护服务迅猛发展,污染治理服务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的营业收入在环境保护服务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升。”
不过,该专家同时指出,虽然我省从事污染治理等环保服务的单位数量在环保产业中位居前列,但总收入占全省环保产业的比例不足6%,比重明显偏小。且主要集中在珠三角深圳、广州等城市。“企业总体规模偏小,产业聚集度不高。今后应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和创新,积极走出去打开第三方治理广阔的国内市场。”
进展
广东已获批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
广东近年来在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上一直有所探索。省政府2014年颁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明确提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
当年,省环保厅还把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等领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确定为重点改革任务,予以重点推进。
运行多年的江门崖门、惠州博罗的电镀产业园,就是通过由园区运营方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统一治理园区内污水,解决了这类重污染行业排污量大又分散难监管的问题。
“如果自己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话,要投300多万元,成本太高,现在我们只需每月交纳污水处理费,交给园区处理,没有了后顾之忧”。博罗电镀基地内的上原铭牌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近日,在广东省环保产业的研讨会上,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污染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提升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经过积极争取,2014年10月,环保部已同意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省环保厅制定的《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将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今年将结合各地市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环保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之一继续推进”。省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区岳州表示,目前第三方治理更多停留在政府从政策上的“鼓励”层面,他建议在省的层面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例如对重金属等重污染企业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也许更加有利于这种模式的迅速推广。
事实上,国务院《意见》也给予了地方强制政策出台的空间。《意见》提出,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而东莞去年底已率先出台该市推行第三方环境治理的方案,当中就有强制规定—“对于一年内连续3次出现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污染物直排、偷排或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强制实施第三方治理。否则,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关闭。”
观察
双方责任
有待制度明确
第三方治理模式突破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旧有观念。但在该模式下是否“谁污染,谁负责”上,仍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
区岳州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实行了第三方治理,但出现了污染事件,主要负责的仍是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单位负连带的部分责任。
对此,国务院的《意见》也提到—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然而,由于不少排污企业本身对污染治理不专业,若治理单位出现问题而排污企业又难以察觉怎么办?类似的情况是,目前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按规定都要交由专业资质的处理企业统一运走集中处理,但如果专业处理企业出现了污染事故,责任仍由产生废物的单位来承担,或许就有失公平。
对此,国务院《意见》同时提出,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区岳州建议,参照国内外一些先行地区的做法,可以采用契约的形式,根据服务类别、投入程度等,在签署治理委托合同时就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
国务院《意见》也提出,“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
此外,专家还建议,可以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引入第三方治理,一方面投保前保险公司会对排污企业和治理单位的能力再进行把关,另一方面若投保后出现污染事故,也能避免污染损害赔偿无人“买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