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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公开供热价格 哈市发改委回复“不降价”

   2015-01-23 东方网1990
核心提示: 市发改委回复称,近两年哈市煤炭价格虽然与2012年相比下降幅度较大,但与2008年基准煤炭价格相比,下降幅度仍未达到10%;另外从成本监审结论看,哈市热力生产企业利润也未明显高于规定利润。基于以上原因,哈市未启动热价调整程序。

2014年11月,哈市律师王秋实向哈尔滨市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哈市供热相关价格政策及执行、落实情况等8项相关信息。

日前,哈尔滨市发改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了答复。

市发改委回复称,近两年哈市煤炭价格虽然与2012年相比下降幅度较大,但与2008年基准煤炭价格相比,下降幅度仍未达到10%;另外从成本监审结论看,哈市热力生产企业利润也未明显高于规定利润。基于以上原因,哈市未启动热价调整程序。

附:哈市发改委关于对“供热相关价格政策及执行、落实情况”的答复

1、关于2008年-2014年期间各年度的1-5月份、8-12月份,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地区居民供热所需燃煤型号及该型号每个月的价格。

哈尔滨市发改委:按照煤热价格联动政策的要求,我局对2008-2014各供热期的烟煤平均采购价格进行了调查,烟煤热值为4701-5000千卡,为我市供热企业常规用煤,没有逐月调查数据,所调查价格为到场价(含税、含运杂费)。具体情况为: 2008年煤热价格联动基准价格527.78元/吨;2009-2010供热期平均采购价格为544元/吨;2010-2011供热期平均采购价格为605元/吨;2011-2012供热期平均采购价格为652元/吨; 2012-2013供热期平均采购价格为671元/吨;2013-2014供热期平均采购价格为603元/吨;当前采购价格为556元/吨。

2、关于哈尔滨市居民供热费调价的基准煤炭价格是什么?该基准价格的选择依据、制定依据是什么(包括法律性、政策性、科学性、相关调研和研讨、谁及会议讨论结果等全部的、详细的根据)?

哈尔滨市发改委:我市2008年第一次启动居民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为527.78元/吨(含税、含运杂费),是热值为5000千卡的烟煤。该基准煤价是根据2008-2009供热期开始前的龙煤集团报价与供热企业已采购煤价加权计算得出的。法律依据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关于“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的规定。

3、关于基准煤价上浮和下降百分比为多少必须启动调价机制。

哈尔滨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规定,“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 ,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也就是说,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的幅度,相应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4、关于供热费调整的基准煤价是否是固定的?如固定其依据是什么(包括法律性、政策性、科学性、相关调研和研讨、谁及会议讨论结果等全部的、详细的根据),如不是固定的,那么该基准价格的调整、更新条件是什么?

哈尔滨市发改委: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不是固定的。应以调整热价的煤价作为下次启动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当前我市基准热价为2008年煤热价格联动时点的煤价527.78元/吨。

5、关于哈尔滨市物价管理部门是如何理解和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因燃料价格下跌、热力生产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哈尔滨市发改委: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文件要求,如果我市煤炭价格与基准煤炭价格相比下跌达到10%,或热力生产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我们会及时制定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并上报市政府。近两年我市煤炭价格虽然与2012年相比下降幅度较大,但与2008年基准煤炭价格相比,下降幅度仍未达到10%;另外从成本监审结论看,我市热力生产企业利润也未明显高于规定利润。基于以上原因,我市并未启动热价调整程序。

6、关于哈尔滨市供热价格中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分别是多少?

哈尔滨市发改委:我市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是2008年通过煤热价格联动方式制定的,此前我市居民供热成本为33. 57元/平方米,利润0.98元/平方米,无税。2008年由于煤价上涨,导致供热燃煤成本上涨8.92元/平方米,当前我市居民供热成本应为42. 49元/平方米。在2008年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政策时,政府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由政府承担了成本上涨因素的15%,由供热企业承担了成本上涨因素的20%,居民实际执行供热价格为40. 35元/平方米。

按照国家规定,居民免税,非居民按增值税13%计算;供热企业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

7、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消费者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热价的建议”。对此条款哈尔滨市是如何具体落实,如何具体执行的?

哈尔滨市发改委:依据《哈尔滨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热价的建议。而且近期也有不少市民向我们提出了降低居民供热价格的建议,我们非常重视,对市民提出的建议,我们都依据相关政策和煤炭价格变化的实际情况,给予了答复和政策解释。

8、关于消费者提出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渠道、途径、办事流程是什么。价格管理部门采纳消费者意见启动调价机制的标准、政策具体是什么?

哈尔滨市发改委:依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烧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热价的建议,但对于消费者提出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渠道、途径和办事流程以及价格管理部门采纳消费者意见启动调价机制的标准和政策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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