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促进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金融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别于传统金融以盈利为核心,生态金融需要在参与主体、运作环境、人才培养、资源成果等方面进行创新,不仅要通过金融手段实现经济利益,同时更强调实现优化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生态金融的功能
资源配置功能
生态金融的决策基于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可以实现资源分配的最佳效果。通过金融资源对产业和企业的选择,对经济转型和产业调整发挥引导、淘汰和控制的作用,有利于产业的优化升级。
环境风险控制功能
通过金融企业对环境风险的识别、预测、评估和管理,规避风险的“天性”,实现企业和项目的环境风险最低化。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经济恰好是环境风险最低的经济发展形式。通过生态金融可以为金融机构创造新的绿色商机,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竞争力。
对企业和社会经济行为的引导功能
通过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和信用等级划分,影响与引导企业和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态金融可以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技术创新的力度,促使企业转变资金流向,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生态金融的发展与实践。
从国际方面来看,生态金融实践的探索相对较早。1974年,前西德就设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环境银行。生态金融的运行机制与产品形式也较为丰富,主要有债务环境交换机制、森林证券化机制、CDM机制以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环境基金和生物多样性基金、气候衍生产品、自然灾害证券、绿色投资基金、碳基金、排污交易及由其所衍生的期权等。
从发展阶段来看,国际生态金融产品经历了法规驱动型、项目引导型、产品设计型和复合创新组合型等几个阶段。生态金融早期的形式,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均属于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为了规避由于环保政策法规或环境污染事故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在特定法规的驱动下,进行的生态金融探索;碳金融、生物多样性基金等,均属于为了引导资金进入某一特定环保领域而设计的生态金融创新,因而属于项目引导型。后期随着社会对生态金融产品需求的增加,金融机构逐步开始探索设计流动性更强、市场化程度更高的生态金融产品,与法规驱动型与项目引导型注重通过市场机制来促进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初衷和落脚点稍有区别,后续的产品设计型与复合创新型更加注重将生态与环境资产资源化、证券化,更加注重生态金融的市场与盈利属性,属于生态金融的较为高端的形式。产品设计型包括绿色投资基金、排污交易、CDM机制等形式,而复合创新型包括气候衍生产品、排污权交易衍生产品等由多种基础生态金融产品组合而成的复合型生态金融产品。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政策的相继出台,生态金融体系开始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并与环保部、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等文件,旨在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也围绕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拓展业务范围。生态金融制度体系,已经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上初见成效。但是,我国生态金融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同时受限于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与政策限制等,与国际上已有实践相比,我国生态金融整体上呈现产品品种较少、产品形式单一初级、交易不够活跃等方面的问题。推进生态金融的原则、路径及路线。
综合我国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发展趋势、生态金融发展规律,推动和深化生态金融发展需要遵循“需求牵引、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总体原则。具体来讲,“需求牵引”是指要紧密围绕驱动生态金融发展的核心和根本目标——着力解决和完善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总体需求与阶段性需求来顺次推进;“重点跨越”是指优先解决制约绿色金融深化与拓展的若干基础性、关键性重大问题;“支撑发展”是指绿色金融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着力优化金融生态和推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引领未来”是指生态金融建设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与适度的超前性。
基本路径:明确环境权利、建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创造性作用
环境权利的明确,是发展生态金融的出发点。推进生态金融,就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进程,而环境资源具有权属不清的基本特征,生态金融发展路径的出发点必须是明晰的产权界定,亦即环境权界定。只有市场主体拥有了对某种价值的产权,才可将之拿到市场上交易,随后才会有整个产业链的发展。环境权利的明确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环境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基本形式上可以是一种排污的权利。排放权利的大小,应该以能否造成污染为标准。因此,这种权利内容应该是动态的,需要不断调整。其次,权利持有人有过度排放的激励,因而必须施以外部的监管,以免权利滥用。因此必须辅之以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发布,集合政府和公众的力量对权利加以制约。
建立环境权利交易市场,是发展生态金融的主要载体。在确权的基础上,应发展环境权交易市场。除了建立市场交易规则,政府可能还要充当做市商。因为环境权本身可能相当复杂,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或人们对未来难以预期。政府的干预或直接参与能够活跃市场,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虽然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二氧化硫和COD排污权交易市场已经有一段时间的发展,但这些市场的运行都存在不少问题,而且,还有许多重要的污染物排放未进入市场交易。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放权交易的覆盖范围、活跃度与运行质量。
充分发挥市场的创造性作用,是发展生态金融的应有之义。如果环境权交易市场活跃起来,与之相关的期货、债券市场,以及间接金融就能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此时,适当的生态金融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的繁荣,并从根本上促成生态金融对解决环境问题的贡献。因此,生态金融政策的要点不应再是通过补贴提高环境投资的收益,而是通过提供信息或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强化环境监管等手段促进生态金融风险的控制。
生态金融的推进路线
推进生态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环保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应当在深入思考、系统规划、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对系统的推进方案,让生态金融成为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有力武器。
第一,推进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与资产化。环境权利的明晰是生态金融发展的基础,因此首先需要推进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与资产化。一方面对污染排放权利进行明确和界定;另一方面,可以对相关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权利进行界定,从而奠定市场机制运行的产权制度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其中,基础的工作是建立动态化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账户。在实践中,可针对某些自然资源开展资产负债表编制的试点。
第二,加强生态金融的政策、法制环境的顶层设计。生态金融的发展,涉及到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企业以及公众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考虑好、协调好、处理好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是生态金融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为此,需要有科学先进的顶层设计,充分吸收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大制度缺陷。
第三,创新与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形式。将绿色环保理念引入信贷政策制定、业务流程管理、产品设计中,积极研发新产品。加强绿色信贷创新;大力推动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创建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加强生态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如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逐步构建我国生态金融衍生产品体系。
第四,完善生态金融市场机制与运行模式。首先,扩大生态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充分调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其逐步深度介入生态金融业务,构建平衡发展的生态金融市场体系。其次,创建专门的政策性生态金融机构。如绿色发展银行或生态银行,改变当前生态金融多处于表面化的现状,实施优惠措施,加强重点支持,合理分配金融资源,提升生态金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态金融不断深化。最后,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服务于生态金融的中介机构提供广阔的市场,如鼓励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积极从事绿色项目开发咨询、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等,并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服务领域。
第五,健全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与运营的财税优惠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宏观政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为生态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生态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在金融政策上,在信贷规模、贷款利率等方面对生态金融给予更大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对生态金融项目给予更多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等。
第六,营造有利于发展生态金融的社会环境。一是强化对生态金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意义的认识;二是增强宣传,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生态金融的积极作用、政策法规和优惠措施,使广大公众和企业接受并参与到生态金融的潮流中;三是鼓励金融业抓住机遇,不断创新生态金融运作模式,探索建立环保节能金融服务的有效机制,推动金融业经营战略转型;四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除对现有金融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吸纳优秀的熟悉生态金融国际准则和经验的专业人才外,教育机构、环保部门、金融部门还应联手打造专业人才。
赵华林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