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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2015-01-28 中国工业报2700
核心提示: 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按日计罚,违法排污治安拘留,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等规定同时出现其中,新法也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按日计罚,违法排污治安拘留,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等规定同时出现其中,新法也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近40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环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30余部,加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90余部行政法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多达120余部,环境立法居各部门法之首。但几十年的污染治理,始终没有改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个现实。

相比而言,此次《环保法》的修订从1989年实施到2014年完成修改,历经25年。25年来的首次大修,其间经历了太多的博弈:法律修改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并经4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一个部门法中实属罕见。经过大手术的新《环保法》只一字不动地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68条要么重新制定,要么重新修订。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用“史上最严”来定义新《环保法》并不夸张。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城市空气质量普遍超标,区域型灰霾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环境质量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相当的差距,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在环保工作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五个文明建设之一写进报告,成为全民族的奋斗目标,使“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理念进一步化为全社会的共识。

此前,环保部门一直被看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弱势部门。现实中,环保部门如果严格监管执法不但会让污染企业、单位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而且会触及这些企业、单位背后相关权力部门的实际利益,因此会受到相关权力部门的牵制和干扰,有时甚至被缚住手脚,陷于被动。正是为了给环保部门打气鼓劲,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强调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根据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承担相应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执法,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实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这些都要求赋予各级环保部门更大、更硬的权力,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环境监管执法的权力,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可向政府、人大提请处理的权力。

进入2015年,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包括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区域限批等。今年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更是提出了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的多项措施,突出了环境监管执法在环保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手中有没有实际权力、有多大的实际权力,一直是环境监管执法能否大力加强、环保工作能否扎实推进的关键。在被新法赋予更大的权力之后,环保部门能否将这些权力行使好,把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将是一场考验。

首先,各级环保机构是所在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干部由当地政府任免,只在业务上接受环保部的指导。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只单纯追求GDP,要求环保部门对有污染的纳税大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保部门左右为难。

其次,地方监管部门能否顶得住污染企业的糖衣炮弹。在利益输送面前,贯彻执行新的《环保法》已成为一项系统工程。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出现后,环保部门能不能、敢不敢向司法部门移送,司法部门又能不能坚决执法,都将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终将是白纸一张。只有环保部门严格监管执法,真正做到对环境违法零容忍,才能公平、扎实地就生态环境损害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终身追责。而人们之所以喜欢用“史上最严”来定义新《环保法》,实际上也反映出公众的一种期待——几十年的污染治理,始终没有改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个现实,社会期望通过这部最严格的法律的实施唤回蓝天、碧水和洁净的大地。而面对大考,环保部门将交出怎样的答卷,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能否做到史上最严格的执行,还须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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