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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路在何方?

   2015-01-28 中国节能网1460
核心提示:中国铁塔的使命、定位和体制应当是一个哲学层级上的问题。作为中国基础电信领域的一个新型伙伴,中国铁塔如何认识自己的事业,如何看待和评价市场、客户、员工、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中国铁塔的使命、定位和体制应当是一个哲学层级上的问题。作为中国基础电信领域的一个新型伙伴,中国铁塔如何认识自己的事业,如何看待和评价市场、客户、员工、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笔者从中国铁塔的法律性质与产权制度谈几点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铁塔公司应享有“通路权”
 
      根据中国铁塔公布的经营范围,其主要经营铁塔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今后将兼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与运营以及基站设备的代维。
 
      从法律地位和性质上讲,中国铁塔的使命具有承载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大任务。中国铁塔与运营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等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组织一样,其运行规则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差别性和特殊性。差别性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国铁塔应当拥有“通信建设与维护的通路权”。即,中国铁塔应当依法具有通过土地、公路、水面、水底、滩涂、草原、森林等资源从事铁塔和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服务的权利。
 
      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多数国家采取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路权”的法定原则。多数国家的电信法均规定,作为基础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通路,其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留空间或空余空间,经过其他已建基础公共设施实现其通路的交越、穿越或通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一定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此,笔者特别建议,国家在《电信法》和相关网络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从事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的组织应享有通信建设与维护的通路权,并以法定的形式将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区域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铁塔公司要做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表率
 
     中国铁塔是由我国存在相互激烈竞争关系的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共同出资设立,从产权结构上讲,中国铁塔就是三大运营商各自的子公司,而中国铁塔作为三大运营商的独生子反过来还要一视同仁地为这三大出资人做好服务,这似乎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
 
      目前,国内基础电信企业无论上市与否,股权结构的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所引发的是预算软约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支配地位的滥用。
 
      首先,要充分认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基础电信领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些动作,但仍然存在固守垄断利益、对民营资本存在顾忌、缺乏系统规划和改革的动力等问题。为稳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铁塔必须做出表率,当前应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突破传统观念束缚。
 
      其次,中国铁塔的混合所有制可以通过与民营企业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软着陆。过去多年来,我国的自主创新主要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首选方式,现在更要加大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的力度。大型企业要发挥创新的骨干作用,并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笔者建议,推动建立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和科研、体制和服务创新,在协同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实现混合所有制是最佳的合作路径。
 
      最后,中国铁塔的混合所有制可以引入PPP模式。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实质上就是国有资本与社会民营资本的合作模式,其本质是一种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式,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笔者以为,作为一家资产密集型的国家通信基础设施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PPP交叉混合产权的模式达到与其产业链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合为一体,这是形成新型通信基础设施产业的动态发展过程和重要实现方式。
 
      PPP主体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城投公司、铁塔制造企业、基站代维企业以及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尤其应该强调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员工的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让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主要收入的来源不是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分红,则会极大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分公司模式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建立
 
      笔者注意到,中国铁塔公司的组织模式是总分公司制,这也许是为了公司上市的整体性所考虑的,但不利于在省级公司的层面上实现混合所有制。因为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中国铁塔仍然以总分公司的模式存在,那就只能在总公司层面实行混合所有制,但我认为总公司层面非公有资本几乎不可能进入。
 
      中国铁塔的运营主要在省分公司层面上进行,因此大量的混合所有的改革应该放在省级公司层面上落实才是改革的路径。在省级公司层面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使董事会的成分多样化,同时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也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笔者建议,中国铁塔应当构建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从法律上看,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和股权合作,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而且互不连带。
 
      中国铁塔的国有资本运营创新的逻辑基础在于其向“资本”和服务社会的属性回归。作为提供基础通信设施服务的国有资本不仅拥有追求利润、实现价值、增值的特征,这是资本的经济功能,而且更应该具有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
 
      综上,中国铁塔应当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整体与系统的安排,一定要避免把混合所有制改革演变成一种“为改革而改革”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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