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自来水污染事件的频繁曝光,民众对于水质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要求水质信息公开的呼声也日渐强烈。早在2007年,当时的建设部就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对各地供水单位在水质公布上的义务作了规定:城市供水单位要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2015年1月,记者对29个进行过水质检测的城市在2014年6月~12月公开的自来水水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以反映当前各地的水质公开现状。
公布周期各地决定
2007年7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俗称新国标。新国标不仅增加了指标数量,还对每项指标给出了明确限定值,要求各地自来水公司保证水质合格。
但对于各地自来水水质的公布周期、公布指标、公布类型,相关部门并未作出强制而明确的要求。上述提到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对于水质公开的表述也较为模糊,这实际上是把水质信息公开的权限交由各地自行决定。
“这样做的问题就在于把本应该强制公布的水质信息变成了选择性公布,甚至是不公布,对各地没有了约束。”一位要求匿名的饮用水研究专家告诉记者,新国标只要求各地必须检测42项常规指标,对6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则放宽到2012年7月1日,“等于说给各地留了5年的时间去做准备”。
2012年7月1日后,各地在被强制要求执行106项饮用水检测标准的同时,也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水质管理条例,其中多数对水质信息公开作了要求。
比如,北京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就规定:北京市各公共供水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出厂水42项、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出厂水106项水质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
根据记者的不完全统计,29个城市中七成以上的城市都制定了相关的自来水管理条例,对水质信息公开作出要求。不过,各地在公布周期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每月公布一次的有西安、南京、上海、广州、乌鲁木齐、杭州、重庆等15个城市,约占城市总数的52%;每周公布一次的有济南、青岛、无锡3个城市;每日公布一次的有宁波、邵阳、苏州3个城市。
另外,合肥是每10天公布一次,北京是每季度公布一次,武汉则是不定期公布。沈阳、娄底、郴州、长春、哈尔滨这5个城市则查询不到任何水质公开信息。
四成城市只公布出厂水指标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各级供水单位需要对出厂水(即经过水厂加工后向管道输送时的自来水)和管网水(即出厂水经过管网输送后流入住户家中的自来水)两种水质进行检测。
一般来说,各地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出厂水的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而管网水因为只需检测7项指标,且所需检测技术比较简单,所以检测周期和公布周期也相对较短。“出厂水和管网水是有区别的,必须分开检测和公布,不能混为一谈。”饮用水研究专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占生对记者说,出厂水合格并不一定代表民众喝到嘴里的自来水就合格,“出厂水可能在管网输送的过程中遭受二次污染,所以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来。”
就记者的统计来看,上述24个可查到水质信息的城市中,包括北上广深在内的20个城市都明确区分了出厂水和管网水,占总数的83%。而重庆、南京、合肥、邵阳4个城市则没有区分出厂水和管网水。
“出厂水的合格率肯定比管网水高,所以有些地方为了规避风险,在公布水质时多选择出厂水指标。”上述要求匿名的专家说,一旦发生水质问题,自来水公司就可以推脱责任,将问题归咎在管道输送的二次污染上。
政府数据公开有所改进
2014年4月,记者也曾对全国40个大中城市的自来水水质公开信息进行过搜集整理。相较上一次,本次的统计结果显示,某些城市在水质信息公开上已经有所进步。比如,乌鲁木齐在上次的统计中水质公布周期是每季度一次,而此次统计时已经变为每月一次,周期大大缩短。
当然,大多数城市的两次统计结果并无任何变化,比如长春和沈阳两次均查询不到任何水质公开信息。不过,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水质信息公开仅仅是第一步,如何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才是最重要的。
目前,所有城市公布的自来水水质检测结果主要来自两个机构:一是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地市分站、一是本地自来水公司下属的水质检测中心。
中国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体系由国家中心站、42个国家站和近200个地方站组成。在国家网覆盖的城市,城市自来水检测中心和国家检测网的地市分站其实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使是那些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没有覆盖的中小城市,自来水的检测任务也都是由公司内部的水质检测机构负责。
王占生始终认为,饮用水水质如果缺少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那么“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饮用水供应商将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他们即便发现了问题,也可能会“内部消化”。
按道理说,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应属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卫生监督所。但现实情况是,多地的卫生监督部门因为缺乏资金和技术并不具备做水质监测的能力,只能选择自来水公司公布的检测数据。
“一方面水质信息要公开,另一方面公开的水质信息要有公信力,让民众相信,这样才不会因为饮用水而引发恐慌。”上述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