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润电力湖南B厂“合法排污”影响周边环境的报道引发舆论风波。目前,此事在“摆事实”层面已告一段落,基本澄清;而在“讲道理”层面仍留有议题,值得讨论。科技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教授。
“合法排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
记者:这一事件给人带来的最大困惑就是所谓“合法排污”。从已得到澄清的基本事实来看,华润电力湖南B厂项目上马时的环评审批合法合规,运行中污染物排放值也都优于国家标准。按正常良知和逻辑判断,减排甚至零排放固然是终极追求的理想目标,目前国内火电厂“近零排放”的尝试也搞得风生水起;但要求燃煤机组完全做到零排放,既不现实,也欠公平。“排污”之名的确人人厌恶,而现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排放,却是享受电气化便利的每个人所应承受的代价,除非你回到原始社会。在此意义上,其实所有企业都在“合法排污”。那么既然“合法”,又有什么可指摘的呢?
王志轩:从一般意义上讲,只要合法,的确无可指摘。但有一个前提,即这样的合法排放不对环境质量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所谓合法,首先是排放源的排放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因为排放标准是根据现阶段环境质量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符合排放标准当然就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其次,所有新建项目,必须通过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环境影响评价,而环境影响评价是以环境质量要求作为依据,内容包括当地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要素。另外,项目建设中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建成运行后还要符合法规的其他要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做到了合法排放,不等于一劳永逸了,要特别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如果造成污染事故,对环境质量和公众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排污企业作出相应补偿;但这种补偿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而且举证责任应在企业。如果是在合法排放框架内造成了普遍性的环境影响,应当由政府组织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并制定法律程序进行环境补偿;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公害健康补偿法规定,在二氧化硫污染严重时期,对造成的健康损害,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认定,法院判决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向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按排放量进行收费来解决。而在我国,由于法规细则、损害评估机制等尚不完备,实际操作还比较困难。
如果说“合法排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的话,国家应当对“合法排污”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补偿建立相应的制度,不过其前提是一定要科学确认这种排放是否对健康造成损害。
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记者:我注意到您对国家标准的表述用了“现阶段”的限定词,可见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王志轩:国家标准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国家标准又不能一成不变,而要与时俱进。
标准的修订有两条主要原则,一是适应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二是与技术进步和经济条件改善基本同步。我国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经过1996年、2003年、2011年三次修订,现行标准已经是第四版了。基本上体现了这两条原则。
在世界范围内,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自主环保,所以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既然是强制标准,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因国家标准提高而对市场主体造成的负担,政府给予补偿。
如何理解“史上最严”、“世上最严”排放标准?
记者:环保部2011年7月发布的最新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新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这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世上最严”排放标准。如何理解这“二严”?
王志轩:“最严”本身不是问题,关键在于,严的目的是什么?
如上所述,实行更严格标准是为了适应公众呼吸更优质空气的要求,是为了跟上技术进步和经济条件改善的步伐,而不是为了整垮合法经营的企业。所以大气质量要达到新标准,就要考虑花多大代价,并且是通盘考虑全社会边际成本,而不是只考虑一个企业、一个行业。
目前,我国一次能源中,燃煤大数是40亿吨/年,其中一半用于发电,属于最大头。煤电的除尘效率平均已达99.6%,烟尘排放量不到1980年的40%,但煤电发电量是当时的16倍;二氧化硫排放量比最高时的2006年也已经下降了近50%,氮氧化物排放量也在下降,而且燃煤机组还在进行大规模改造,以上3项污染物每千瓦时排放量已属世界先进。所以实行越来越严格排放标准对改善空气质量有很大贡献;但另一半煤炭的使用与电力相比排放量要高得多,如果一味要求电力少排甚至零排放,环境效益实际上就变小了,全社会反而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不如将散烧的煤尽快转换为电煤,或者加大散烧煤的环境管理。只有全社会共同“埋单”,才能收获越来越多的蓝天。
受控污染物为何不包括二氧化碳?
记者: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受控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等,而不包括同样受人关注的二氧化碳,这是为什么?
王志轩: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人为排放与气候变化相关;但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增量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不属于空气质量管理的范畴,所以不是污染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把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管理。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危害是局地性和区域性的,跟排放源位置相关,通常影响几公里或几十公里半径范围,而且通过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措施降低直至消除排放后,对空气质量就没有危害了。
而二氧化碳则不同,其影响是全局性、全球性的,而且具有累积效应,在至少以百年计的更长时间段内对气候产生深远而持续的影响。应对碳排放带来的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通过政府间有约束力的协定,通过低碳发展等各种减缓和适应机制,才能逐渐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