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将继续做好节能减排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大问责处罚力度。
去年4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21个部门,就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介绍,按年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考核和核查核算。节能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作内部通报,并函告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根据减排核查核算结果,对完成任务进展滞后、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
报告提出,创新节能减排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监管,强化部门协作,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问题。开展万家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试点,支持了一批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效标识、节能环保电价等专项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控,全国共建成345个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万多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自动监控,648个县级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截至去年10月,已检查企业12.7万多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2000余件,挂牌督办913件。下一步,将继续实施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按照“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和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记者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