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 式施行。《办法》的施行为自治区加强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进一步突出了节能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是厘清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 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行业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强调了从管理着手开展节能工作,将节能目 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可以确保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监管、有人查处。
二是“耗能大户”成重点监管对象。《办法》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对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确定及调整、能源利用状况报道以及报告审查,能源审计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三是重视节能技术研发,明确政府要通过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节能活动。《办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针对新疆各行业节能特点,对工业、电力、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等方面事无巨细地提出了节能综合要求。
四是细化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对政府部门自身的节能减排工作也作了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办法》不仅要求各级政府承担整 个社会的节能管理,还要求政府在自身节能方面成为全社会的表率,成为节能“先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 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发展速度的加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形势十分严峻。《办法》的施行,将推动地区节能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